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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鲁山县赵村镇村民余某生反映,其父亲余某政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关事宜存在争议。以下内容除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载明信息外,均为当事人单方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证件核发与注销相关情况
据余某生提供的材料显示,案涉宅基地位于河南省鲁山县赵村镇李子峪村。1998 年,其父亲余某政按照当地村镇规划,向村、乡、县三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经逐级审批、现场勘测后,鲁山县相关主管部门为其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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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当事人提供)
余某生陈述,该证件一直由家人妥善保管;2018 年当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期间,其才得知该证件已于 2000 年被注销,余某政及家人在此之前,未收到过关于该证件注销的相关通知。
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主张
余某生就案涉事宜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个人主张,具体如下:
1.关于证件注销的告知事宜。余某生陈述,2000 年,邻居陈某群就案涉宅基地证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办理期间,余某政及家人未收到相关事项的书面告知,未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也未签字确认过关于该证件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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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被注销证明,当事人提供)
2.关于文书署名的鉴定材料。余某生提交了一份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标称日期为 2000 年 3 月 27 日的相关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处的 “余某政” 签名字迹,与余某政留存的购房合同、公证文书等样本字迹,并非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余某生基于该鉴定意见书,提出了相关个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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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字迹鉴定结果,当事人提供)
3.关于证件材料的比对情况。余某生陈述,其核对案件相关材料时发现,司法卷宗内归档的、标注注销的宅基地证件复印件,与其家人持有的证件原件,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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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宅基地证复印件证件与原件存在差异,当事人提供)
4.关于案件办理流程的相关主张。余某生提出,案涉诉讼的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存在差异、案涉注销文书存在先加盖印章后填写文字的情况、未查询到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记录,其个人认为相关办理环节与法定办理规范存在差异。
三、相关案件的司法审理情况
据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载明内容,2018 年,余某政就案涉宅基地证件相关事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宅基地证件的注销行为违法,被告为负责宅基地权证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该案经三级司法机关审理,最终生效司法裁判以原告起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生效裁判认定,余某政自 2000 年起即应当知晓案涉证件注销的相关情况,以此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余某生一方对该裁判认定持有个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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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四、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诉求
余某生就案涉事宜,提出了三项个人诉求:一是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对 2000 年案涉宅基地证件注销的全流程开展全面核查,对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二是请求撤销 2000 年案涉宅基地证件的注销行为,恢复余某政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三是请求对其多年来处理该事宜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再次声明】本文仅为当事人陈述内容的客观转述,无任何舆论引导倾向,所有案件相关的事实认定与权利义务划分,均以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官方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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