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司法局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务区开展了有关劳动用工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旁听庭审、现场答疑,零距离为劳动者普及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
超龄劳动者遇工伤,可以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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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活动中,重庆市人大代表、劳动者代表、企业代表等走进审判法庭,现场旁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
该案中,原告陈某某年满69周岁,受人雇佣到被告公司从事杂工,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官在庭审后向当事人释明,超龄劳动者若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老年人临时务工、家政及单位返聘等情形日益普遍,因用工主体不规范、未签订书面协议、法律关系特殊等原因,极易引发争议。
部分用工单位利用老年人对法律政策不熟悉,仅做口头约定报酬、工作内容与安全责任,发生欠薪、意外伤害、随意辞退等问题后相互推诿;有的以已领取退休金为由,否认用工关系或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还有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既不按劳动标准保障权益,也不按劳务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老年务工者维权困难。
为此,法官提醒: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经济补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法律规定,但劳务报酬、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仍受法律严格保护。
老年人务工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安全责任及意外处理方式,同时保存好工作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
如遇拖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等情形,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用工单位应诚信履约,规范用工管理,充分考虑老年务工者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歧视、随意解雇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旁听案件审理,现场人员对劳动关系认定、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市人大代表邓明鉴称,这场庭审案例直击超龄劳动者就业维权痛点,值得社会关注。法院不简单一判了之,主动明晰工伤赔偿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指明维权方向,以司法善意传递司法温度。
劳动用工中,这些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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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现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依法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劳动者若遭遇“只上班不签合同”的情形,应尽早固定入职通知、工牌、工服、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以便证明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对于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相互推诿责任的,司法实践也会根据实际管理、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作内容等事实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归属。
另外,法官还提醒,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事先明确录用标准,并对考核过程和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遇到被突然辞退、被逼离职、被口头通知解除等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解除通知、聊天记录、录音、考核材料、工资结算记录等证据,及时判断是协商解除、单方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若单位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化涉外劳动用工领域普法宣传和司法服务,为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崔瀚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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