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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0年7月9日到秦皇岛某公司处从事工作。2018年7月4日,王某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王某提供的保险查询单显示:2010年8月至2024年8月公司为王某交纳基本养老保险。
2025年8月13日,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包含:补缴2024年9月至今的养老金;补缴2022年11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失业保险金47620元。
仲裁委裁决: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王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公司为王某补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支付失业保险金。
【争议焦点】
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审判决: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未缴存的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审理。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故王某主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某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起诉。
提起上诉: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属于法定义务,应纳入法院审理范围
王某上诉认为,公司停止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补缴应属于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欠缴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王某被迫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辩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监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行政处理范畴。
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办理失业登记,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积极求职行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二审判决: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依上述法律规定,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妥。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依上述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的监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3月27日
案号:(2026)冀03民终482号
【实务要点】
1.社保补缴属行政监管范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管范畴。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处理。
2.公积金补缴属行政处理范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监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同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救济。
3.失业保险金赔偿需满足法定条件
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缴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赔偿,需举证证明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若仅以补缴为由起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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