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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值得所有同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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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患儿因发热、头痛、腹痛等症状,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持续多日到医院就诊,期间接受阿奇霉素、喜炎平、奥司他韦等药物治疗,支出医药费695.18元。2025年1月10日,医院门诊出具心肌酶谱检查申请后,因抽血时间超出院内规定时限,告知次日进行检查。
2025年1月11日凌晨,患儿被发现无呼吸。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临床死亡后,向家属送达了《医疗尸检建议书》,载明:为进一步明确死因,建议进行尸检。请家属慎重考虑,决定是否尸检。如决定尸检,建议在48小时内(从死亡时计)进行。后患儿家属未同意进行尸检。
患方认为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存在拒绝检查和提供治疗措施等违法行为,造成了患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5287.98元。
针对此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儿反复发热,多次就诊,经医方抗感染、抗病毒、退热治疗病情仍进一步加重,医方未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鉴定意见,医方有异议,遂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病情观察不到位,对患儿的疾病认识不足,在接诊过程中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未引起重视,未予留观或收住院,亦未建议转诊治疗,未见病情沟通告知记录。医方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延误。
因医方存在上述过错,医方未完善相关检查,未进一步明确诊断及评估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其死亡原因无法通过就诊材料进行分析,且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其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确,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客观判定。
最终,法院综合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70%的过错责任。患方作为患儿的父母未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1.医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赔偿金675067元;
2.医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3.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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