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汛期的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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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一般是指江河洪水在一年中出现明显上涨的时期。
根据我省发生洪水台风的自然规律,江河洪水以春汛、夏汛、秋汛为主,影响我省的洪涝台灾害大多发生于每年的4月至10月。
02浙江省汛期的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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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同时,考虑到全球气候反常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03入汛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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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5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应当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汛前大检查,排查隐患并整改;
落实责任体系,开展培训宣传;
编制预案和开展演练;
落实物资和队伍;
按照规定权限公布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汛期前是做好防汛防台准备工作的关键期。进入汛期后,台风、暴雨、高温等灾害性天气频次大大增加,可能引发城市内涝、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
04进入汛期后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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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测预报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风险会商研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以及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和提示机制。
县(市、区)防指应当及时将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发送至可能受灾害性天气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
3. 信息报送与统一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险情等信息的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险情等信息。
4. 交通管制与渔船管理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如疏导、限行、禁行、封航等。
海上渔船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在指定时间内转移至相对安全的水域或进入适合防避台风的渔港和避风锚地;海上预警解除前,在港渔船不得擅自出海。
05什么是“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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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防汛期是指当发生重大洪涝灾害、防洪工程出险、台风即将登陆或其他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宣布的特定时期。
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包括:
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严重影响的;
沿海潮位超过当地海堤设计水位的;
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06为什么浙江要特别重视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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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灾害具有以下特点:
洪涝台灾害发生频繁,1949年至2020年影响我省的台风平均每年3.6个;
台风和梅雨是造成洪涝灾害的主要因素,洪涝台灾害损失60%由台风造成;
流域性洪水影响大,灾害损失严重;
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
城市内涝问题突出;
洪涝与干旱并存,先涝后旱和旱涝急转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明确汛期时段、提前部署防范,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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