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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
一错再错
近期,大理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海东中队先后查获3名酒驾驾驶人,现将3起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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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3月4日,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澜线2437公里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
经查,李某某于2021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9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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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3日,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西澜线2437公里500米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8mg/100ml。
经查,李某某于2024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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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月4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西澜线2437公里5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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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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