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破产的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重整的途径,给有挽救可能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
二、普法律师刘学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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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分以上
从业资质
刘学志,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1989年0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教育背景丰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一级律师。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刘学志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模式上,注重与客户的沟通,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该公司重整案成功为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某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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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结合刘学志律师案例)
以刘学志律师参与的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在这个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且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其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该法条中规定的破产条件。此时,债权人依据该法条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该法条也为企业的重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投资人,使企业避免了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对于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给予重整机会的立法目的,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企业的重生创造了条件。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3.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能够继续经营;而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处理,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分配给债权人。
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监督管理人工作的权利、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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