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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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领域中,“保底协议”(或差额补足、回购承诺等类似约定)是不少投资者的“定心丸”,约定无论私募产品盈亏,管理人、股东或第三方均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那么,私募保底协议是否有效?投资者损失哪些可以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中明确:
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禁止私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
2.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并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私募基金保底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涉《还款协议》实质是将投资者沈某应自负的投资风险不当分配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涂某利、谷某雨,构成保底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本案中涂某利、谷某雨的保底承诺行为显然违反了前述规定。虽然违反规范性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案涉保底协议无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及促成投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判断。
涂某利、谷某雨作为某投资公司股东,属于基金行业的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理应清楚知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应清楚知悉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其签订案涉保底协议主观过错明显;沈某作为合格投资者,理应知悉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而且案涉私募基金合同中已向沈某作出风险提示,告知产品的高风险性,然而出现亏损后沈某仍与涂某利、谷某雨签订《还款协议》,企图完全规避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亦存在主观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沈某已经获得的赔付款项,酌情认定沈某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损失应系其自负合同无效之后果。
周军律师提醒,保底协议无效后,投资者损失并非无人承担,也并非全部由一方承担,核心是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主体、确定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仅包含实际本金损失和合理资金占用利息,不支持预期收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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