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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遭遇网络暴力事件持续发酵。据报道,一个名为“水花征服者联盟”、成员达200余人的微信群,长期对全红婵进行有组织的辱骂攻击。该群公告甚至明文规定“本群即日起可以随意的骂全红婵”,言语之恶劣、指向之明确令人震惊,部分跳水圈内人士亦被曝身处群中。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先后发布声明,确认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强调“绝不姑息”。官方此次的快速介入与坚决表态,不仅是对运动员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畸形“饭圈文化”侵蚀体育领域的一次法治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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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键盘上的每一次恶意敲击都可能触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重法律红线。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为名誉权提供了基础性保护,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遏制网暴的“前哨防线”,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施暴者处以拘留和罚款。
刑事层面最为关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核心在于“公然”与“情节严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信息网络上肆意谩骂即属“公然”;而“情节严重”不再单纯以点击量衡量,更注重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与社会影响。长期、有组织的群体性辱骂,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
▌【结合本案分析】
结合全红婵事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已十分清晰。
其一,直接施暴者的刑事责任风险极高。该微信群群规明确将辱骂全红婵“合法化”,表明群成员并非一时情绪宣泄,而是具有明确的共同伤害故意。群聊空间具有公共属性,200余人的群体性、长期性攻击,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完全有权对群内活跃的骨干成员以涉嫌侮辱罪立案侦查。
其二,群主与管理员难逃连带追责。法律上,群主不仅拥有权力,更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群主通过群公告为网暴“开绿灯”,实质上起到了组织、煽动作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对于组织、煽动粉丝集体攻击的“粉头”或群主,其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更大,可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重处罚。
其三,旁观不等于免责。部分跳水圈内人士身处群中却未制止、未举报的行为,虽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在道德层面及体育行业内部纪律层面,无疑是对网暴行为的纵容,有损行业风气与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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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婵被网暴报警事件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清晰地划出了体育圈乃至整个网络空间的言论红线:任何以“饭圈”之名行网暴之实的行为,都将面临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的全方位法律制裁。官方的果断亮剑,传递出矫正“法不责众”错误观念、严惩“按键伤人”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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