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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入结算,但前提是你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部分增量确实发生了,且是经发包人同意施工的。
没有书面签证不等于必然拿不到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即使没有签证,只要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且工程量实际发生,就可以主张相应工程款。
一、核心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条规定的关键在于两条:
1. 发包人同意施工——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通过行为推定)
2. 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
满足这两条,即使没有书面签证,法院也会支持。
二、用“其他证据”代替签证:证据清单
当没有书面签证时,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增量工程的存在和范围: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力 |
| 会议纪要*| 双方、监理单位参与的会议记录,提及变更内容 | 较强 |
| 往来函件|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中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内容 | 较强 |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 记录现场施工情况和变更指令 | 较强 |
| 设计变更图纸 | 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图纸 | 很强 |
| 现场照片/视频 | 能显示增量工程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 一般 |
| 证人证言 | 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证言 | 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 |
| 鉴定意见 | 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量的专业认定 | 很强 |
其中,有发包人授权人员签字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过程性文件,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三、法院怎么看“没有签证”?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一律否定无签证的增量工程,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以下是最高院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虽无公章,仍认定有效
> 最高院(2025)民申字第2288号
> 发包人现场代表张某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但发包人以“张某无权、未盖公章”为由否认。最高院认为:张某作为派驻工地的常驻代表,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署现场施工量文件,该签证应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案例2:仅有施工方签字,无任何发包人确认,不予认定
>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
> 承包人提交的签证仅有施工方自己签字,没有发包人或监理的确认,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增量实际发生。法院认定:该部分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案例3:发包人虽未书面同意,但接受了施工成果,视为同意
> (2019)沪民终72号
> 发包人负责的扩初设计方案有误,承包人进行了加固增项,发包人接受了该增项。法院认定:发包人接受增项的行为,视为双方就该增项成立了合同,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
结论:法院会综合判断——有发包人授权人员签字或发包人实际接受了施工成果,无签证也能认定;但如果完全没有发包人任何形式的确认,且无其他证据,则难以支持。
四、工程量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是关键
当双方对增量工程量存在争议时,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
1. 量的确定: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测、核对图纸、施工日志等,推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价的确定: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若无约定,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
> 重要提醒:如果你主张增量工程存在,但拒绝申请鉴定或拒不配合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能直接驳回这部分请求。
五、固定总价合同下的特殊注意事项
如果你们的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一口价包死),需要特别注意:
增量工程必须是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才能单独计价
如果属于合同范围内的“风险包干”内容(如材料价格波动、正常施工损耗等),即使实际施工量增加了,也难以再要钱
六、实操建议:现在可以做什么?
| 步骤 | 具体行动 |
| 第一步:盘点现有证据 | 收集所有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能证明增量工程的文件 |
| 第二步:固定发包人“默示同意”的证据| 如果有发包人接受增量成果的证据(如验收记录、使用证明),非常重要 |
| 第三步:准备司法鉴定 | 如果双方对工程量争议大,准备申请司法鉴定,这是法院认定工程量的核心手段 |
| 第四步:在诉讼/仲裁中主张 | 将无签证的增量工程一并列入结算主张,由法院综合认定 |
总结一句话
> 没有签证不等于拿不到钱。只要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也可以计入结算。关键是证据——聊天记录、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监理签字、现场照片等,都是你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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