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了然杂谈
2026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已依法宣判,被告人汪某因走私淫秽书刊入境,被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事发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案发时间为2024年9月。当时,一架从日本东京飞往北京的国际航班抵达口岸,40多岁的汪某随旅客群体通关,其随身携带两个大行李箱、一个小行李箱,另有手提包及免税品,共计多件行李,且刻意选择无申报通道办理入境手续。因其行李数量远超普通旅客正常携带范畴,加之海关行李判图系统显示异常,当即引起现场海关关员的警觉,随即对其行李开展开箱查验。
开箱后,工作人员发现汪某的两个大行李箱内,全部装满封面标注“十八禁”、内容露骨的漫画类书刊。经专业机构清点及淫秽物品鉴定,涉案书刊中有244本被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
经司法机关核查,汪某常年在日本一家公司就职,同时以跨境代购为副业,长期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代购信息,对外宣称可代为采购日本限定漫画、玩具、周边徽章等商品,通过预收费用、货到付款等方式与客户交易,从中赚取代购费用,其走私行为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境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淫秽书刊达到100册及以上,即达到该罪名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案淫秽物品数量越多,对应的量刑幅度越重。本案中汪某走私淫秽书刊数量达244本,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案件庭审过程中,汪某自愿认罪悔罪,其当庭表示,自身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知不足,误以为此类行为仅会面临罚款、货物没收等行政处罚,并未意识到已触犯刑法。法院审理后,结合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的自首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涉案淫秽物品未进一步扩散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此次案件也为跨境代购、出入境旅客敲响法律警钟,我国海关对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入境实行严格管控,任何以牟利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违禁品的行为,都将触犯法律,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完)
©以上内容版权归属【了然杂谈】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洗稿发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