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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但未按上述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然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无通知工会的明确要求,可以不通知;
观点二: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观点三:可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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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地区具体规定梳理。
(一) 北京:
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天津: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地方总工会
2026年3月,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其中第二条明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三)江苏省: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四)福建省: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地方总工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山西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会意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会意见。
(六)四川省: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总工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 修订)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七)浙江省宁波市:可通过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五条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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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认为:
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用人单位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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