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发案率最高、争议最大的财产犯罪之一。该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依赖间接证据推定,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常成为庭审焦点。如何准确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构建有效辩护策略,是专业刑事律师的核心能力。针对这一罪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晴律师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系统梳理了诈骗罪辩护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与实务应对方案,供法律从业者与公众参考。
构成要件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款奠定了诈骗罪的法定刑框架,但并未明确定义“非法占有目的”,该主观要件需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解释第3条同时规定,诈骗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确立了推定规则: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王晴律师在实务中注重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辩护:第一,审查控方是否仅凭“未能归还”的客观结果反向推定主观故意,缺乏对行为人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估;第二,收集行为人在借款或交易时具备履约能力、资金用途与约定相符、事后积极协商还款等客观证据,以切断推定链条;第三,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主观上仍意图履行义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中的数额认定与证据审查
诈骗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律师必须重点攻克的实务问题。法释〔2011〕7号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辩护律师应首先核对案件发生地的具体数额标准,避免适用错误。
在数额计算规则上,法释〔2011〕7号第4条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第5条明确:“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多次诈骗的情况,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诈骗数额。值得关注的是,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但该扣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延续)曾规定,已经归还的数额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扣除。现行实践中,辩护律师应调取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将案发前主动退赔的金额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证据审查方面,诈骗罪案件的核心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合同文件、行为人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等。辩护律师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对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申请排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来源不明、保管链条断裂的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提出真实性异议。在涉案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中,若审计结论仅列明资金流入总额而未扣除行为人同期返还、正常经营支出等部分,辩护律师应申请重新审计或补充鉴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短信发送条数等综合认定,辩护律师应严格审查该项推定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防止扩大适用。
诈骗罪的辩护工作既考验律师对刑法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也要求对证据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娴熟运用。王晴律师在多年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逻辑入手,逐项审查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在数额认定、未遂形态、退赔情节等关键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评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