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小张接到一单,爬楼梯把餐送到顾客家门口。“咚咚咚”,敲门,没人应。再敲,还是没动静。他看了眼手机,下一单取餐点还在两公里外,时间快到了。急得又喊了一句:“您好,外卖!”依旧死寂。
没办法,小张把餐盒放在门口地上,拍了张照片上传平台,匆匆下楼。
没过多久,处罚来了:顾客投诉“未收到餐品”,小张被扣37元,外加10分服务分。半天白跑了。
小张又气又委屈,回去找顾客理论。顾客理直气壮:“你放地上说得过去吗?地上多脏,没交到我手上,就是没收到!”
小张急了:“我敲门了没人应啊!”
顾客说:“我在家啊,前后不到两秒钟我就开门了。”
小张气笑了:“两秒钟?我从楼梯跑上来敲门再跑下去,两秒钟?你意思我能飞?”
顾客摊手:“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你没交到我手上,说明你没给我东西。”
小张彻底无语。这场对话,以骑手崩溃告终。
一、网友吵翻了:到底谁有理?
这事传到网上,评论区直接两极分化。
有人站骑手:“敲门没人应,放地上拍照留证,已经是行业最合理操作了。非要亲手交,那骑手等半小时,超时罚款谁赔?”
也有人站顾客:“放地上确实不合适,地上脏,万一被人拿走呢?至少挂门把手上。”
马上有人反驳:“挂门把手也不行,之前有骑手挂门把手,顾客开门一拉,餐掉地上,反手又是一个投诉。”
还有网友一针见血:“顾客说两秒就开门,那骑手敲门时你为啥不应一声?哪怕喊一句‘放门口’,也不至于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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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骑手到底有没有违约?
抛开情绪,从法律角度看,这事核心就一个问题:骑手把餐放门口拍照,算不算“完成送达”?
1. 合同履行:交付标准是什么?
顾客点外卖,和平台之间成立的是配送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平台规则里通常写着:骑手应按订单地址送达,并联系顾客。
问题在于,什么叫“送达”?是必须“亲手交给本人”,还是“放到指定位置并通知”?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看两点:一是骑手有没有合理履行送达义务;二是顾客有没有过错。
本案中,骑手敲门、喊话,无人应答。时间紧迫,他选择将餐放在门口并拍照留证。这个做法,在很多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举个例子:杭州曾有类似案件,骑手敲门无人应,放门口拍照,顾客投诉没收到。法院判决认为,顾客未及时回应,存在过错,骑手不构成违约。
2. 顾客的“两秒钟”说法站得住脚吗?
顾客说“我在家,两秒就开门”。如果真是两秒,那骑手敲门时他应该能听到并回应。既然没回应,说明要么不在门边,要么故意不应。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顾客未及时开门,是导致骑手无法亲手交接的直接原因。这种情况下,顾客反过来要求骑手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3. 平台扣款是否合理?
骑手被扣37元和10分服务分,依据是平台规则。但平台规则不能凌驾于基本法律原则之上。如果骑手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平台单方面扣款,可能涉嫌不合理加重劳动者责任。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平台规则本质上就是格式条款。
换句话说:不是平台说扣就能扣,得看骑手到底有没有错。
4. 顾客投诉“未收到”可能涉及什么?
顾客向平台声称“未收到外卖”,但实际上餐就在门口。如果顾客明知餐已送到,却谎称没收到,导致骑手被罚,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诬告,甚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
当然,本案中顾客的理由是“放地上不算交到我手上”,属于对“交付标准”的理解分歧,不一定构成恶意诬告。但这种“抠字眼”式的维权,确实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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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别让“规则”变成刁难的借口
骑手爬楼送餐,为的是几块钱的配送费。顾客点餐在家,图的是方便。
如果非要较真“亲手交接”,那骑手只能在门口干等。等多久?等半小时?一小时?那超时的罚款谁出?下一单的顾客怎么办?
服务行业有服务的标准,但服务不等于无限迁就。
顾客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用餐体验,但这份权利不应该建立在压榨骑手的基础上。敲门没人应,喊话没人回,放门口拍照——这已经是骑手在规则和现实之间能做的最大平衡。
真正该反思的,是那种“我花了钱我就是爷”的心态。你点了一份外卖,买的是餐和配送,不是买了一个可以随意刁难别人的理由。
结语:互相体谅,才是这个城市最温暖的底色
这一单,骑手被扣了37块钱和10分。对顾客来说,37块可能不够一杯奶茶,但对骑手来说,可能是半天的血汗钱。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滥用规则去伤害一个努力生活的人。
你怎么看?骑手放门口拍照算不算送到?顾客该不该投诉?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案件来源:综合自网络报道(上海外卖骑手与顾客纠纷事件)。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497条、第5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及相关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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