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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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通常以高息放贷为主要业务,其行为往往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职业放贷人,诉讼中会被认定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出借人利息约定也无效。
最高院在《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未经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由此可知,与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企业签署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认定职业放贷的 3 个核心标准(缺一不可)
- 无资质:不是银行、小贷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放贷业务。
- 营利性: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常约定高息、砍头息、服务费、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 经常性 + 不特定性2 年内多次放贷(通常参照 10 次以上)、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非亲友、同事)中国法院网。
- 辅助判断:用统一格式借条、通过网络 / 广告公开揽贷、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以放贷为主要收入。
- 案例 1:出借人 2 年内起诉 17 次民间借贷,被认定职业放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借款人仅返还本金,已付高息全部返还
- 案例 2:约定月息 3 分(年 36%),出借人被认定职业放贷。法院:高额利息无效,借款人仅按 LPR(3.45%)支付极少占用费,差额全部抵扣本金
- 明确提出:出借人未经许可、反复放贷、以营利为目的,属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无效,约定利息作废
- 要求:仅返还实际本金,不付高额利息;已付高息返还 / 抵扣
- 诉讼记录: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借人近年有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合同证据:借条是统一格式、条款雷同,约定高息、砍头息、高额违约金
- 行为证据:出借人公开宣传放贷、向多人放款、专业化催收
- 资金证据:出借人资金非自有、来自集资 / 转贷
- 已付利息远超 LPR 或无依据,可反诉请求返还,或在尚欠本金中直接抵扣
周军律师提醒,无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向不特定人放贷属职业放贷,合同无效、高息作废。有的省份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还出台了明确的规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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