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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23年4月8日,赵明与同村村民孙大海签下《房屋买卖协议书》,以10万元买下其位于村西院落的两间正房及三间西厢房。
当天,赵明付清现金,孙大海也交付了房屋钥匙。一切看似顺利。
可当赵明准备按约定在院中建一道隔断墙时,孙大海却突然反悔:“这房子是我和亡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一个人没权利卖!”
一场本已成交的交易,因一句“无权处分”,闹上法庭。
卖家真没权利卖吗?
原来,孙大海的妻子崔秀兰已于2021年去世。二人育有两子,长子早逝。
涉案房屋确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关键在于:崔秀兰去世后,她的继承人——包括孙大海、次子、公婆——曾共同签署一份《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
协议明确写道:
“甲方(公婆)自愿放弃对某村房屋及院落的继承权,同意上述房屋及院落由乙方(孙大海、次子)继承,归乙方享有。”
这意味着,孙大海已通过合法继承,获得了该房屋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产权。
此外,买家赵明也是本村村民,户口簿上明确记载其职业为“粮农”,完全符合购买资格。
法院如何认定?关键看“主体资格+意思真实”
法院认为:
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孙大海通过继承已取得房屋处分权,《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款已付、房屋已交,合同已实际履行;
未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登记是履行问题,非效力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
✅ 确认赵明与孙大海于2023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胜诉关键在哪?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
锁定“同村集体成员”身份
这是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第一道护身符,直接排除了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用《遗产分割协议》瓦解“无权处分”主张
对方试图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否定交易,但我们用其自己签署的协议证明其早已获得完整处分权。
强调“实际履行”事实
付款、交房、入住,形成完整证据链,让“反悔”显得毫无诚信。
重要提醒:
✅ 农村买房务必核实卖方是否已完成继承析产;
✅ 交易最好有村干部见证或村委会备案;
✅ 保留付款凭证和交接记录,关键时刻能救命。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宅基地权属纠纷、继承人反悔抗辩等复杂家事案件。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法律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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