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生前系河北三河市的一名环卫工。2024年8月,尹某上班途中因路段积水意外摔倒不幸溺亡。其公司此前购买了相关保险。事后,家属将涉事保险公司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万余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4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文书显示,尹某生前系三河某公司的一名环卫工人。悲剧发生在2024年8月13日,尹某在上班途中经过三河市南关桥,因下雨导致该路段桥下积水,尹某驾驶电动车摔倒后溺水,后经当地某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悉,三河市某站负责事发路段的保养、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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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事后,死者家属将尹某生前入职的公司、涉事保险公司以及三河市某站等起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相关被告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万余元。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核定尹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以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合计9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尹某系被告某公司的环卫工人,其在上班途中溺水身亡,该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0)》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II,并缴纳保险费。故尹某的损失应当依法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91.7万余元。
此外,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5.5万余元,根据相关责任进行划分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三河市某站对事发现场未做好排水处理、警示、指挥管控工作,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驶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尹某与三河市某站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三河市某站应承担尹某死亡损失2.7万余元。
一审法院此前判令涉事保险公司支付家属相关损失91.7万余元,三河市某站支付2.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涉事保险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由主险《雇主责任险》与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Ⅱ共同构成,附加条款是对主险责任范围的补充和扩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本案中,尹某系三河某公司雇员,其于保险期间内上班途中因路面积水摔倒溺水身亡,该事故属于附加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亦不存在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Ⅱ约定的除外免责情形。一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判令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
3月23日,二审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张寻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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