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包括三种类型: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在该款规定中,还分别设置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个不同档次的刑罚。也就是说,审判时,对于被认定犯有该罪的被告人要分别归人这三类(也只能归入这三类),并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固始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但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特征。其中"骨干成员"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定混乱。从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骨干成员"一词要么被回避,要么与积极参加者混为一谈、互相替代。不仅社会公众不明其意,许多办案法官也说不清"骨干成员"与法定的三类组织成员有何区别、是何关系。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刑法》修正之前就已存在。"骨干成员"一词最早出现于2000年12月出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解释》。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002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虽对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但关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要求并未改变,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之后,该规定又被《刑法修正案(八)》全盘吸收,并沿用至今。
![]()
从字面上理解,"骨干"一词是指事物最主要的、起支柱作用的部分。照此解读,"骨干成员"就应该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成员,显然不包括处于组织底层的其他参加者。那么,"骨干成员"是否是指组织者、领导者?毫无疑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是能够代表组织意志并起决策、指挥、管理作用的核心成员。但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同时要求"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因此,组织者、领导者与"骨干成员"是并列存在的不同范畴。固始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在排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和其他参加者之后,"骨干成员"能否与积极参加者画等号?为了明确这一概念,准确认定组织特征,2015年《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纪要》专门对此作出说明:"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根据这一界定,在认定"骨干成员"时应分为以下几层次来把握:
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2009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纪要》已经从主客观两方面明确了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主观方面是指"明知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客观方面则更为复杂一些,既要有"参加"行为,又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行为人多次积极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起主要作用。第二种情形是指"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行为人所参与的"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一些已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第三种情形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实际上就是专指那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具有"主要管理职权",且对犯罪组织的维系、运行、活动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员。审判时,对于"骨干成员"应当首先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初步判断,不符合积极参加者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被排除在外。
![]()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者、领导者那里受领任务又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的人",这一解读清晰地传达出了立法本意。应当说,这一解读既符合"骨干"一词的文意,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相契合。可以试想,在组织者、领导者明确,而由其直接管理的积极参加者又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一个两层级的组织结构便已然建立,只要再加上一定数量的其他成员,并有组织纪律、规约作为管理手段,稳定的犯罪组织即可基本成型。因此,审判时应当紧紧把握"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这一限定条件,从积极参加者中准确筛选出"骨干成员"。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在认定"骨干成员"时,仅具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这一条件还是不够的。既然是"骨干",所起的作用自然是要比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更大。与2009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纪要》中关于积极参加者的规定相比较后不难发现,2015年《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纪要》对于"骨干成员"客观方面的要求,实际上是在积极参加者相关要求基础上的升级。只有是"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才能被认定为"骨干成员"。也就是说,只要未达到"多次",即便"积极参与实施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也不能认定。
![]()
同理,只要未达到"长时间",即便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具有主要管理职权,亦不能认定。"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在我国刑法中,对任意共犯的责任区分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划分主从犯),而对必要共犯的责任区分主要是靠分则来解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属于必要共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按照三类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直接设置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因此,准确认定积极参加者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对被告人公正定罪量刑。而"骨干成员"出现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条件的部分,准确认定"骨干成员"的主要意义,则在于保证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恰当性。由于两个概念的意义、作用不同,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区分情况、准确运用。一般来说,在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部分,对于谁是骨干成员应予明确表述,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也要单独表述清楚。而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由于需要准确叙述罪状和量刑依据,对确属"骨干成员"的被告人,只表述"被告人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可。因为"骨干成员"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积极参加者的身份才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适当依据。【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固始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固始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固始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固始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