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何某在与女友陈某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对陈某实施殴打,致其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此前何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随后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北京三中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款,明确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认定何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权益,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何某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何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法院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现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向陈某赔偿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陈某父母因陈某就医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何某故意伤害陈某身体致使陈某重伤二级,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费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何某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陈某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最终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3347.26元。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顺应时代发展,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该案即为同居关系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何某与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何某殴打陈某致其重伤,严重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益,法院认定何某应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令何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筑牢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为受害人规范维权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该案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家暴不是“家务事”,无论家内家外,只要发生暴力伤害事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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