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刚满18岁的赵某和自己的叔叔、舅舅饮酒,后二人将赵某送至酒店后离开,独自在酒店的赵某随后翻窗坠亡。赵某的父母后将赵某的叔叔、舅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的叔叔、舅舅各向赵某的父母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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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赵某的叔叔、舅舅和赵某一同在深圳宝安区一家饭店用餐并饮酒。当日凌晨0时18分,赵某的叔叔、舅舅将赵某送至某酒店办理入住,0时49分,二人离开酒店,1时47分,赵某从酒店5楼走廊尽头的窗户翻身跳下,坠落至相邻某酒店停车场,后被发现死亡。
赵某的父母称,二被告分别作为赵某的叔叔、舅舅,在与赵某共同饮酒时应负有更高责任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事发当晚,二人不仅多次语言刺激赵某饮酒,并且在发现赵某出现醉酒反应后,没有立即提醒、劝阻并及时通知其父母,反而在明知其已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将其独自留在酒店房间而导致损害发生,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帮扶、照顾、护送义务。赵某父母提出了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34886.88元的诉讼请求。
赵某的叔叔和舅舅辩称,赵某的死亡为自杀,非意外事件,二人已经尽到了共饮者的照顾义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酒店窗台上有赵某的脚印,可知赵某是攀爬到酒店的窗台上一跃而下,是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自杀行为。这不同于在醉酒状态下行为和意识不受控制,不慎从高处坠亡,或者呕吐、窒息、突发疾病身亡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名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刚满18周岁的赵某共同饮酒过程中,负有避免其因过量饮酒陷入危险状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监控视频,二被告在用餐期间与赵某共饮白酒,酒店工作人员证实,赵某办理入住时存在酒味,且在房间外出现敲击他人房门、楼道徘徊等异常行为,足以表明其饮酒后已处于行为失控风险中。
法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及具有亲属关系的长辈,在明知赵某已呈现醉酒表征的情况下,未采取持续监护、联系家属或安排专人陪护等必要措施,未尽到共同饮酒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后果具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其自主翻越窗户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主动性,对自己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原告的主张及二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一审法院酌定二被告各自赔偿赵某父母5万元,二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的叔叔、舅舅各向赵某的父母赔偿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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