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虽然是公司的普通销售人员 ,但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必须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中的保密条款。为此,她一直在履行该项义务。
她想知道:在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也没有约定保密补偿金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拒绝支付保密补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保密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对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之一,是彼此不但有保密协议而且约定了竞业限制,如果有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 补偿,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也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与王女士之间只有保密协议而未约定竞业限制,也未约定履行保密协议补偿金,所以,王女士不能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王女士只是普通销售人员,并不在这些人员之列。(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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