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因怀疑妻子与男子赵某有不正当关系,持剪刀将赵某捅成重伤,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3月3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该案判决已生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0月15日下午,曹某怀疑妻子与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遭妻子打骂后矛盾激化。当天下午4时左右,曹某持工作用的剪刀冲到赵某的工位将其捅伤。事发后,曹某被赵某所在单位负责人控制,随后被赶来的民警传唤到案。赵某被送医后,诊断为腹部穿透伤、胸腔积血、肋骨骨折、膈肌破裂、脾脏及肾脏损伤。后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曹某家属代为赔付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一次性赔偿后期全部费用23万多元,赵某对曹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曹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持凶器伤害他人,造成多个达到损伤等级的结果,酌情从重处罚;作案后未逃离现场或抗拒抓捕,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曹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某犯罪后虽未逃离现场,但并无自动投案的情形,其到案后坚称自己对被害人右腿根部捅刺一下,与被害人实际左腰贯穿腹部伤情明显不符,对自己的伤害意图及伤害结果存在避重就轻的供述,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判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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