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峰山隧道这起疑似可燃气体爆炸事故,极大可能不是天灾,而是老问题没管住的人祸——在四川盆地这种天然气富集区挖隧道,本质上就是在气库边上做精细活。
地底下的四川盆地是什么地方?
是埋着38.18万亿立方米天然气的大气库,是从西汉就开始玩天然气、13世纪就挖出世界第一个气田、19世纪就凿出千米深井的老玩家。
这一带隧道面临的最大风险,来自瓦斯,主要成分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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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狡猾:
平时看不见摸不着。
浓度低时不痛不痒,浓度到了5%到15%之间,遇到一点点火花就能瞬间爆燃。
人在隧道里,还以为什么事都没有,其实已经站在火药桶正中央。
2015年成都五洛路1号隧道爆炸,就是一堂血的课——
春节停工,把通风一关,瓦斯慢慢积。
等到4名驾驶员违规进洞检修,火花一蹦,7人当场没了,19人受伤。
这次铁峰山隧道,情况很类似。
四川盆地地质复杂,IV、V级软弱围岩占比极高,围岩碎、裂隙发育,本来就容易大量涌出瓦斯。
施工方又在有限空间里作业,通风一旦差一点、监测慢半拍,隧道就从施工现场,变成了一个超长天然爆炸通道。
那问题可能出在哪里?
首先,很大概率出在监测预警体系没有真正上紧发条。
高瓦斯隧道按理要做到双保险:在线监控系统加人工瓦斯检测员。
在线监测要24小时盯数,从甲烷、一氧化碳到氧气浓度,有异常立刻报警、联动断电。
人工检测要拿着仪器跑现场,消灭监测盲区。
但现实里,经常会变味:
设备坏了拖着不修,反正最近也没事;
报警限值随意调整,老响了影响施工;
检测记录抄作业,人没去,表格很漂亮。
一旦某一段监测不到位,可燃气就会悄悄堆积。
当甲烷达到5%爆炸下限时,危险就只差最后一根火柴。
其次,通风管理极有可能存在漏洞。
隧道是典型的有限空间,特别是长隧道,像久隆水库那种7.3公里的充水隧洞,不搞一套高效的通风体系,根本不敢掘进。
合理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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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瓦斯涌出情况设计风量,用物联网控制变频风机,自动调节风速,把甲烷浓度长期压在一个很安全的低水平,比如0.25%以下。
风机、风筒、风门都要定期检查,停风、缩风、改向都必须严格审批。
但现实中最怕几种情况:
赶进度的时候,局部通风跟不上正洞掘进速度;
停工、换班时贪图省电,风机长时间不开或间断开;
局部施工面有死角,风吹不到,瓦斯就安静地待在那儿。
如果把隧道想象成一个长条形的房间,通风就是唯一的排气扇。
排气扇偷懒,屋里有人抽烟、点火,出事几乎是早晚的。
第三个致命点,是火源管控不到位。
瓦斯再多,不点燃也只是危险品。
真正让灾难发生的,是那一点火苗:
违规动火,切割、焊接无审批、无监护;
电气设备没做防爆,线路老化、接头打火;
车辆带火星进洞,或机械作业金属撞击产生火花;
甚至是违规抽烟、打火机点火,这些都有前车之鉴。
成都五洛路事故里的火花来自驾驶员违规进洞检修车辆。
这次铁峰山爆炸前,在施工现场有没有类似的违规操作?
设备是否全部做了防爆改造,是否使用了煤矿级专用炸药和数码雷管?
如果有一环是“纸面合格,现场打折”,那就是火星掉进了油桶里。
再往深里看,高瓦斯隧道,本来是有成熟的防控经验可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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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广高速广纳隧道,IV、V级软弱围岩占比达94.6%,和铁峰山一样,是典型的高风险地质。
人家怎么干的?
先是全面机械化,三臂拱架台车、湿喷机械手上阵,机械化施工率做到100%,人工直接暴露在危险面前的人数减少60%。
再是用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配合,提前7个月安全贯通。
还有久隆水库充水隧洞,水利行业首个穿越高瓦斯地层的盾构工程,一路打穿5公里,靠的就是防爆盾构、超前探孔、封闭围岩,加上智能传感网络,硬是把瓦斯预警次数压下去近99%。
这些案例都说明,高瓦斯并不是不能干,而是必须按高瓦斯的标准去干。
只要有人抱着“差不多”“运气不错”的心理,迟早会交学费,而且是人命这种最贵的学费。
那这次事故,将来会怎么追责?
按我国现行法律和以往类似事故的处理惯例,基本模式大致是:
第一,是事故调查组给出技术原因和责任划分。
由当地政府牵头,会同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以下内容逐条“对账”: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的情况;
自动监测系统是否按设计安装、运行,是否存在故障未处理、数据造假;
通风系统的设计、运行是否满足高瓦斯隧道要求,有无停风、减风、无审批断电等行为;
现场是否存在违章动火、使用非防爆设备、车辆违规进洞等行为;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是否针对高瓦斯特点做了专门论证,是否严格执行。
调查结束后,会给出事故等级认定,一般类似这种造成多人死亡的,至少是较大事故,甚至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故,对应的问责力度会明显加大。
第二,是行政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等关键岗位,只要在安全管理、技术措施落实上存在失职、渎职,都会面临:
行政记大过、撤职、降级直至开除公职;
企业则可能被责令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列入不良记录,严重的会被限制参与新项目招投标。
这种责任追究,不会止步于一线工人,更多会落在决策层和管理层身上,因为是他们决定“安全和进度谁优先”。
第三,是刑事责任。
如果最终查明,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整改,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极有可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被追究刑责。
以往一些矿难、隧道爆炸案例中,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甚至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四,是民事赔偿和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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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用人单位,要依法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给出赔偿,包括工亡赔偿金、一次性救助金、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如果查出设备供应商、防护系统服务商存在质量缺陷、虚假承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民事责任乃至行政责任。
真正能防住下一次类似事故的,不只是事后追责,而是让每一个参与项目的人都清楚:
少一次巡检,不是多喘口气,是多一分遇险的概率;
少开一小时风机,不是省一点电费,是多一份爆炸风险;
省一台传感器的钱,不是精打细算,是拿几十条命去做赌注。
愿这次逝去的生命,能换来今后每一条隧道对危险气体的真正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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