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临夏市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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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解读
(一)概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旨在通过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来优化民营经济的投资融资环境。本章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促进投资和促进融资。民营经济的投资环境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投资决策,包括是否投资、投资的规模,以及投资的方向等。良好的投资环境意味着相关的政策、法律等因素比较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而吸引民营经济组织投入更大规模的资金,并引导资金流向更有发展潜力的领域。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决定了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包括获取资金的可能性、成本、方式等。良好的融资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创新。初创民营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经常面临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等问题,使得其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所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优化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解决民营经济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对促进投资融资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
(二)条文逐条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6条是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在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基础设施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不仅能够拓宽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而且可以提高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效率和重大工程的完成质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7条是对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国家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投资具有显著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适合民营经济投资的项目等形成清单,吸引民营经济投资。对于科技攻关等需要民营经济参与的领域,可以在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8条是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盘活存量资产是指对低效、闲置或未充分开发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优化。盘活存量资产可以优化资金周转,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的再投资能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另外本条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继而妥当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9条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例如,通过定期举办推介会等方式促进项目推介对接,通过“一站式审批”、非关键材料边补正边审批等方式提高前期工作和审批事项办理的效率,通过开放公共数据接口等方式为要素获取提供便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0条是对国务院促进金融机构优化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通过实施定向降准等差异化政策,通过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制定尽职免责事项清单、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1条是对拓宽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担保方式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不得仅接受以不动产等进行抵押。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2条是对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的规定:“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通过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政府补偿等方式降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可以避免民营经济组织因风险偏高而面临融资困境。国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扩大业务规模、调整风险分担比例、创新合作模式等方式,更好地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3条是对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的规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金融机构可以针对民营经济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延长贷款周期、调整还款方式等。对于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提供便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4条是对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因民营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而提高授信门槛或者附加条件;不得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延缓放贷速度等;不得主观地放大民营经济组织的风险;不得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等。如果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5条是对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规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发行股票和债券是获得直接融资的核心方式。应当加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通过优化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与发行流程等方式,促使更多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经济组织发行股票和债券,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6条是对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信用评级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成本、融资渠道和融资效率。通过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等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成本,进而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性。
(作者:张新宝,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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