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此前离职时,公司曾向小赵出具一张欠薪条。其中,除载明出具该欠薪的日期外,公司还承诺在小赵离职后3个月内清偿全部欠薪。此后,公司确实在约定期限向小赵支付过两笔欠薪,但未完全清偿。 清偿期届满后的2年,小赵向公司发送过欠薪对账单,明确除已付欠薪外, 还有3万元欠薪未兑现 。公司表示 ,对该欠薪金额无异议。近日,在清偿期届满3年7个月后,小赵想提起诉讼, 但被告知因超过诉讼3年的诉讼时效,小赵向公司主张支付欠薪的权利已经“过期作废”。
那么,小赵没有在欠薪对账单上表达催款意思,公司也没有表达履行承诺意愿,在此情况下,小赵能否以欠薪对账单为凭,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即从对账时起重新计算3年诉讼期限?
法律解读
小赵不能以欠薪对账单为凭,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之对应,对于欠薪,也应当在约定支付日届满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 “过期作废”。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形呢?
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即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提出明确的履行请求或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结合本案, 在小赵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不存在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虽然向公司发送了欠薪对账单, 但由于小赵只是要求确认欠薪金额,没有明确表达催促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意思,而公司也只是确认欠薪金额,没有表达履行意愿,故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廖春梅)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