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的财富代销体系中,资管产品的代表一致很香。
无他,收益尔。
在银行理财收益逐步走低,中收逐渐走低的背景之下,私募/保险/资管/信托等产品,成为了理财顾问增收的不二法门。
但是随着暴雷的增多和,代销业务变得越来越难做,稍有不慎就要对波公堂,
北京金融法院最近发布的一则裁判案例。再次指向了信托代销的乱象:
S投资者通过某银行代销渠道购买的信托产品,产品因违规运作“资金池”业务而“爆雷”,倒置难以对付,本金和收益存在较大损失。除了信托机构自身以外,银行在代销产品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最终被法院判决在本金损失的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到这个比例为8%,远超银行代销所收取的收益。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S投资人在银行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期限为12个月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6%的信托产品。代销这款产品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这是一款“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
后来12个月过去了,S投资人并没有收到相应的本金和收益。回顾购买过程,疑点重重: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产品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信托财产运用方式违反合同约定(资金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存在隐瞒重大不利因素的情况。然后一纸诉状把代销银行送上了法庭。
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被判8%的赔偿责任,比例之高的原因主要在于:
1.对代销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够审慎,对于产品发行主体的负面消息也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工作人员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了监管规定,而且相关内容被固定下来,成为了有力的证据。
3.未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
当然,一审判决银行和投资人都是不服的,后来二审的结果是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的理由:
银行作为案涉信托产品的代销机构,有义务就信托机构及信托产品的风险进行独立的研判,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产品的信息及风险因素,使得其推介的信托产品匹配投资人可承受的风险程度。
法官提醒:“信托业务以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为制度基础,而资金池业务的核心特征恰在于打破这种隔离,不仅违反监管规定,更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制度的本质要求。
随着监管的细则的完善,投资者教育的跟上,无论是信托还是其他产品的代销,只会越来越严。
而曾经的中收大户资管,也要掂量掂量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