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之声】
大张将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约定租期六年,租金按月支付。正常履约半年后,某公司口头提出降低房租并开始按降低后的标准转款,大张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是都收了。接收未足额缴纳的租金是否等于同意降价?
——不一定,沉默通常不视为同意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本案中,大张接收租金的行为,仅能证明其实际收到了对应款项,并不能当然推定其同意按降低后的标准变更租赁合同。某公司单方面改变合同履行方式,即使大张接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租金转款,若某公司无法提供双方就租金变更达成合意的证据,大张享有要求其补齐租金差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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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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