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上市号
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2290A)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4.2.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关于对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及林振、石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振、石力:
经查,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租赁”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4769959M)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上实租赁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1上实01”,发行金额为4亿元,上实租赁通过短期借款获得资金并以相关机构的名义认购其中2.1亿元。上述在发行环节间接认购自己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截至本措施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上述定期报告未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3〕165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公司总经理2022年1月24日由林振变更为石力。上述总经理变更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项、第4.1.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4.公司2021年9月末累计新增借款余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上述累计新增借款余额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4.1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5.公司2021年11月3日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单笔金额超过2020年末净资产的20%。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4.4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林振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事项1、事项2中除2023年中期报告外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情况、事项3-5负有直接责任;石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事项2中公司未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事项3-5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实租赁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振、石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