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民终2333号民事裁定书所揭示的事实,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农商行”)在委托拍卖原曲阜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尽管二审法院最终以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驳回了原告曲阜闽商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君廷公司”)的起诉,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二审裁定书中确认的背景情况,揭示了曲阜农商行在交易过程中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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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重大瑕疵
根据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早在2000年11月15日,原曲阜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已出具曲土矿用字(2000)46号文件,明确收回了曲阜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曲阜农商行的前身或相关单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808平方米,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曲阜市杏坛宾馆。
然而,在2010年9月,曲阜农商行委托拍卖该地块时,并未将“该8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于10年前被政府收回”这一重大事实向拍卖人及竞买人说明。相反,曲阜农商行仍按照原土地证记载的6649.3平方米(包含已被收回的808平方米)进行委托拍卖。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规定,曲阜农商行未履行其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该行为直接导致竞买人基于对土地登记公示公信力的信任,以包含已被收回土地在内的面积进行竞买,造成了买受人的重大经济损失。
涉嫌违反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在本案中,涉案8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早在2000年即被政府收回并划转给杏坛宾馆。截至2010年委托拍卖时,曲阜农商行对该808平方米土地已不再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曲阜农商行将已不属于自身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违反了委托人应保证拍卖标的权属清晰、无瑕疵的法定义务,涉嫌构成无权处分。
涉嫌在交易中存在过错并导致买受人损失
裁定书显示,竞买人(后转入闽商君廷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于2013年施工时发现实际可使用面积比证载面积少了808平方米。为此,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出具的多份报告中明确指出:“因城市信用社将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委托拍卖,一切责任由该单位承担”,“应由城市信用社申请核减其土地证中808平方米土地面积”。
这一官方认定进一步佐证了曲阜农商行在委托拍卖过程中的过错。尽管二审法院以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但一审法院关于曲阜农商行违约、存在过错的实体认定,以及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任归属的明确意见,均已反映出曲阜农商行在本次交易中存在严重的合规性问题。
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
曲阜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本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但在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其未如实披露标的物重大瑕疵,将已无法处分的资产进行拍卖,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司法拍卖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因程序问题未进入实体赔偿阶段,但曲阜农商行上述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涉嫌违反《拍卖法》关于委托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权属保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建议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予以关注,并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行为,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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