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重点关注人身安全、设备可靠、节能环保等核心目标。
修订要点
电压范围扩大:从原500V以下调整为1000V及以下。
新增内容:功能性开关电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选择、IT系统绝缘监测、等电位联结导体截面积要求等。
整合优化:合并原规范中分散的安全措施,新增SELV/PELV系统防护章节。
设计原则: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强调低压配电设计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等)。
关键定义:
直接接触:人与带电部分的直接电接触(如触碰裸露导线)。
间接接触:人与故障状态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如漏电设备外壳)。
特低电压(ELV):≤50V的电压,用于SELV(不接地)、PELV(接地)等安全系统。
等电位联结:将可导电部分连接以消除电位差,分为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和辅助等电位联结。
电器选择要求:
额定参数(电压、电流、频率)需与回路匹配(3.1.1)。
隔离电器必须可见断开状态,并防止误操作(3.1.5)。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RCD):必须能断开所有带电导体(TN-S系统例外),动作电流需大于泄漏电流(3.1.11)。
导体选择要求:
截面积:需满足载流量、短路稳定性、电压损失、机械强度(3.2.2)。
中性导体:在三相四线制中,若谐波电流>33%,需按中性线电流选择截面(3.2.9)。
保护导体(PE):铜≥10mm²,铝≥16mm²,且需绝缘(3.2.10~3.2.14)。
配电室选址:
靠近负荷中心,避免腐蚀、震动、潮湿环境(4.1.1)。
安全间距:高压与低压设备间距≥2m(4.2.3)。
通道与出口:
配电屏长度>6m时,需设2个出口(4.2.4)。
配电室长度>7m时,需设2个出口(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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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强制性条文
隔离电器选择(3.1.7):严禁半导体开关作为隔离电器。
保护导体截面积(3.2.14):铜≥10mm²,铝≥16mm²。
剩余电流保护(3.1.11):RCD需断开所有带电导体(TN-S系统例外)。
配电室防火(4.3.1):屋顶耐火等级≥二级,墙体≥三级。
电缆防火(7.6.3):禁止使用易延燃外护层电缆。
设计阶段:
严格按规范选择导体截面和保护电器参数,避免过载或短路风险。
优先采用等电位联结和RCD,增强间接接触防护。
施工阶段:
电缆敷设需满足间距、深度、弯曲半径等要求,避免机械损伤。
配电室通道、出口、防火措施需按规范执行。
运维阶段:
定期检查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如RCD测试)。
监测电缆绝缘状态,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标:
规范条款
条款具体内容
安全隐患
可能后果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2. 额定频率、电压、电流应与回路匹配;3. 满足短路动稳定与热稳定;4. 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具备相应接通 / 分断能力。
电器额定参数(电压、电流、频率)不匹配,或未适应环境(如潮湿、腐蚀场所使用普通电器),短路分断能力不足。
电器过热、短路、漏电,设备损坏;短路时无法分断电流,引发火灾或设备烧毁。
3.1.4
在 TN-C 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在 TN-C 系统中隔离或断开 PEN 导体,或 PEN 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保护接地失效,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形成危险电位,导致人员电击事故。
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1. 载流量≥计算电流;2. 满足线路保护(短路、过负荷);3. 动稳定与热稳定;4. 电压损失要求;5. 最小机械强度(表 3.2.2)。
导体截面不足(载流量、热稳定、机械强度不达标),如固定敷设铜导体 < 1.5mm² 或铝导体 < 10mm²。
导体过载发热、绝缘老化,甚至短路起火;机械强度不足导致导线断裂、接地故障。
3.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截面相同:1. 单相两线制线路;2. 铜相导体截面≤16mm² 或铝相导体截面≤25mm² 的三相四线线路。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铜相导体≤16mm² 或铝相导体≤25mm² 时,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未考虑谐波电流。
中性线电流过载(尤其三次谐波富集时),导致中性导体过热、绝缘损坏,引发线路故障或火灾。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
配电箱未抬高(室内 < 50mm、室外 < 200mm)或封闭不严,水、鼠、蛇等进入箱内。
箱体内部短路、接地故障,设备损坏;小动物触碰带电部件,引发停电或触电风险。
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 6m 时,屏后的通道应设 2 个出口,宜布置在通道两端;两出口间距超过 15m 时,应增加出口。
配电屏长度 > 6m 时未设 2 个出口,或出口间距 > 15m 未增加出口,通道狭窄堵塞。
检修人员无法快速撤离,紧急情况下延误逃生时间;故障处理时人员操作空间不足,增加触电风险。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低于 2.5m 时,应设 IP××B 级或 IP2× 级遮拦,底部距地≥2.2m。
裸带电体距地 < 2.5m 且未设遮拦(防护等级不足),人员可触及。
直接接触裸带电体,导致电击伤亡;物体触碰带电体引发短路故障。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且易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遮栏或外护物(防护等级 IP××B 或 IP2× 级),更换部件开孔处需特殊防护。
裸带电体(如母线、未绝缘导线)未设遮栏或防护等级不足( ),开孔处无防护。
人员意外接触带电体(如误触、工具触碰),导致触电;灰尘、异物进入开孔处,引发短路。
5.2.2
在 I 类设备场所,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在预期接触电压 > 50V 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病理生理效应前切断电源。
保护电器(如断路器、剩余电流保护器)动作时间超限(如 TN 系统末端线路 > 5s),未及时切断故障回路。
接触电压长时间高于 50V,导致人体心室颤动、器官损伤甚至死亡。
5.2.4
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包括总保护导体、接地端子、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联结导体截面积符合要求(表 3.2.15)。
未做总等电位联结,或联结导体截面积不足(如铜导体 < 6mm²),金属部件间存在电位差。
不同金属管道、结构间产生杂散电流,设备外壳带电;接地故障时电位扩散,扩大电击风险范围。
5.3.2
SELV/PELV 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过 50V,电源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等效电源,输入回路未采取保护措施。
SELV/PELV 系统使用非安全电源(如自耦变压器直接供电),或电压超限(>50V)。
系统失去特低电压防护作用,人员接触时发生触电(尤其潮湿环境)。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未装设短路或过负荷保护,或保护失效(如熔断器熔体规格错误)。
短路电流持续存在,导体过热熔化;过负荷导致绝缘老化,引发火灾或设备烧毁。
6.2.2
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应≥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否则需上级保护配合。
保护电器分断能力不足(如小型断路器用于大短路电流场所),无法分断故障电流。
保护电器爆炸、起火,短路能量损坏线路和设备,火灾蔓延至周边区域。
6.4.3
为减少电气火灾危险,剩余电流监测 / 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小于 300mA,切断电源时应断开所有带电导体。
未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动作电流 > 300mA),接地故障电弧未被检测。
接地故障引发的电弧高温(可达数千摄氏度)点燃可燃物,导致电气火灾。
7.2.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截面积≤6mm²),垂直敷设 < 1.8m 段需导管保护,禁止埋入抹灰层。
使用非护套导线、截面积 > 6mm²,或垂直段未保护,导线直接埋入墙体抹灰层。
导线绝缘易受机械损伤、受潮,导致漏电、短路;埋入抹灰层的导线散热不良,加速绝缘老化。
7.6.3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等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外保护层(如普通聚氯乙烯外护套)。
明敷电缆使用易延燃材料(如非阻燃电缆),外护套燃烧性能不达标。
电缆故障起火后,火焰沿电缆蔓延至其他区域,扩大火灾范围,阻碍人员疏散。
7.7.5
电气竖井井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检修门耐火极限≥丙级。
竖井井壁耐火不足(如采用可燃材料),楼层间未封堵,检修门防火性能差。
火灾时竖井成为“烟囱”,火势快速蔓延至各楼层;有毒烟气扩散,威胁人员安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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