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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互助社群与社会底层庇护
——以《百丈清规》农禅制度与死海古卷艾赛尼社群为中心
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多囿于“寺院经济”认知,将中古禅宗丛林笼统界定为经济实体,忽视其宗教共同体本质与社会救济功能。本文通过文献考据与跨文明比较,重新界定以《百丈清规》为核心的禅宗农禅组织为宗教互助社群。结合中唐社会动荡、流民激增的实际,梳理该社群从早期僧坊、生起树到制度化丛林的演进脉络,对照死海古卷所载艾赛尼苦修社群的组织形态与运行逻辑,揭示二者作为底层庇护载体的共通性。文章重点考证佛教互助社群对中古流民、贫病孤弱等底层群体的收容、教化与安抚机制,阐释其吸纳社会不稳定因素、缓和阶级矛盾、维系王朝秩序的“社会润滑剂”功能,反思“寺院经济”概念的泛化误用,回归宗教社群的慈善性、互助性与平民性本质,为中国佛教社会史与跨宗教比较研究提供更为贴合历史事实的阐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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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术史梳理与研究缘起
(一)中国佛教寺院与丛林制度研究脉络
20世纪以来,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起步于经济领域,何兹全《中国中古寺院经济》率先构建寺院经济研究框架,系统考证魏晋至隋唐寺院土地占有、依附人口、租佃关系与田产经营,将寺院定位为中古封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研究模式长期主导学界。此后,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谢重光《汉唐佛教社会史论》等成果,进一步细化寺院田产来源、经营模式等问题,强化了寺院的“经济属性”。
20世纪80年代后,学界逐步突破纯经济研究局限,转向制度史与社会史研究。张弓《唐代禅林经济简论》首次区分寺院庄园经济与禅宗农禅经济,指出禅宗丛林自耕自食、无剥削的特征;郝春文依托敦煌出土文书,实证唐后期五代宋初基层禅院集体劳作、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纠正了寺院皆以地租为生的认知偏差。冉云华《中国禅学》、杜继文《中国佛教通史》从宗教制度史角度,论证百丈清规是对印度乞食制度与寺院寄生模式的双重革新,凸显其平民化、独立化特质。
近年来,圣凯《中国佛教慈善史》、纪华传《汉传佛教自养制度的历史流变》等研究,开始关注佛教的社会救济功能,明确“自养”与“营利”的区别,重新诠释佛教自养与互助模式。
(二)死海古卷与艾赛尼社群研究概况
死海古卷自1947年发现后,国际宗教学界与史学界围绕艾赛尼社群展开持续考证。以Yadin、de Vaux为代表的西方学者,通过释读《社群守则》《大马士革文献》等核心文本,确立艾赛尼人作为犹太教苦修共产社群的定性,考证其财产公有、集体劳作、共食共居的组织制度。韦伯《宗教社会学》从类型学角度提出“宗教共产主义”概念,将此类以救赎为核心、平等互助的信仰共同体,与世俗经济组织严格区分。Esler等社会史学家进一步指出,艾赛尼社群兴起于罗马统治下犹太社会动荡、底层民众生存困顿的背景,具有鲜明的底层互助与社会救济属性,为跨宗教社群比较提供了理论与史料基础。
(三)研究不足与本文立意
既有研究仍未摆脱“寺院经济”的概念惯性,对百丈丛林的非经济、非营利本质界定模糊,混淆了庄园式剥削经济与互助式自养社群的边界;跨宗教比较多聚焦宗教教义与修行制度,极少从史学角度考察二者对底层群体的庇护功能与社会治理价值。
本文以史学实证为基础,结合宗教学理论,严格区分“宗教互助社群”与“寺院经济”,以《百丈清规》与死海古卷为核心史料,梳理两类社群的形成背景、制度设计与社会功能,重点阐释佛教互助社群对中古社会矛盾的缓和作用,还原其作为底层民众生存庇护所的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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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宗教互助社群与寺院经济的概念
(一)“寺院经济”的界定
从封建经济史视角来看,寺院经济特指中古时期贵族大寺、皇家寺院,依托大量赐田、布施田,占有土地与依附人口,通过租佃制、商业经营获取利润,实现财富增殖的封建庄园经济形态。其核心特征具备完整的经济逻辑: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以佃农、僧祇户为劳动主体,以收取地租、利息为主要收入,以扩大土地占有、积累财富为目标,属于典型的经济组织。
《旧唐书·武宗本纪》载会昌灭佛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此为寺院庄园经济的极端表现,具备明确的投资、生产、增殖环节,符合封建经济的核心定义。
(二)宗教互助社群的定性
以《百丈清规》为制度核心的禅宗丛林,与寺院经济无本质关联,应界定为宗教互助社群,这一概念兼具宗教学与史学双重内涵:
从宗教学角度,它是以佛教“众生平等”“慈悲普度”教义为精神纽带,以修行与生存为双重目标的信仰共同体;从史学角度,它是社会动荡时期,底层民众自发形成的互助自救组织,具备五大核心特征:
1. 财产公有,无私产私有制:丛林一切田产、物资归“常住”集体所有,僧人不得私蓄财物、私占田宅,无个人产权与继承关系,杜绝财富分化;
2. 全员劳动,无剥削关系:以“普请法”为制度,上下均力、集体劳作,奉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劳动主体与分配主体高度统一,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分;
3. 自给自足,无利润追求:生产仅满足僧团基本生存需求,无剩余产品用于市场交换,无商业经营与资本增殖行为,生产消费形成内部闭环;
4. 共居共食,平均分配:统一食宿、按需分配,物资供给以维持基本生存为限,内部无等级贫富差异;
5. 底层导向,慈善救济为本:核心成员为社会流民、贫病孤弱,以收容弱势群体、互助求生为核心宗旨,而非宗教扩张或财富积累。
(三)艾赛尼社群的同类属性
死海古卷所载艾赛尼社群,与百丈丛林属于同一类型的宗教互助社群。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社会动荡、赋税繁重,底层民众流离失所,艾赛尼人脱离腐化的犹太教上层,组建苦修共产社群,实行财产公有、集体耕作、互助救济,收容贫病无依者,完全符合上述社群特征。二者虽分属不同文明与宗教体系,却在社会功能、组织逻辑上高度同构,印证了该类社群是中古时期应对社会危机的普遍文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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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百丈清规》宗教互助社群的形成与演进
(一)中唐社会变局与底层生存危机
百丈清规的创立,是中唐社会危机的直接产物,具有深刻的史学必然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藩镇割据混战、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均田制彻底瓦解,大量农民丧失土地,沦为无家可归、无业可依的流民。据《通典》《资治通鉴》记载,安史之乱后全国户数锐减三分之二,流民数量远超国家户籍管控范围,传统乡里基层秩序崩溃,官方救济体系薄弱,无法安置海量弱势群体。
流民群体长期处于生存边缘,极易沦为盗匪,甚至聚众起义,成为威胁王朝统治的核心不稳定因素。唐代中后期的裘甫起义、庞勋起义,核心力量均为失地流民,流民问题已成为中唐社会最尖锐的矛盾。在此背景下,佛教凭借其普及性、慈悲教义与基层组织优势,成为底层民众最后的依附载体,百丈丛林的互助共产制度,正是为解决流民生存危机而形成的制度化回应。
(二)佛教底层庇护的历史演进
中国佛教收容底层、自耕自食的传统,并非始于百丈怀海,而是经历了长期的自发演进过程:
1. 魏晋至隋代:僧坊与寺坞的初步收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北方地区出现大量僧坊、寺坞,僧人于山林间结庐垦荒,既为自身修行之所,也为流离百姓提供临时栖身之处。北魏《洛阳伽蓝记》所载诸多寺院,均有收容流民、孤贫的记载,此时的收容多为自发行为,无统一制度,规模小、稳定性差。
2. 唐前期生起树与民间禅僧的自养雏形
唐前期,南方禅宗兴起,禅僧远离城市贵族寺院,于山间开垦荒地、种植林木,形成“生起树”的朴素自养模式。“生起树”即禅僧自种自食、结茅而居,不依赖布施与地租,小规模互助共生,为底层游民提供了简易生存路径,是百丈丛林的前身。但该模式分散、简陋,缺乏组织性与持续性,难以应对大规模流民潮。
3. 中唐百丈怀海立规与制度化社群形成
唐德宗贞元年间,百丈怀海禅师在江西百丈山创立《禅门规式》(即《百丈清规》),总结前代佛教自养与收容经验,将零散、自发的底层庇护行为,升级为结构完整、纪律严明、可复制的宗教互助社群制度。《敕修百丈清规》载,百丈怀海“革律宗之弊,立丛林之制,别立禅居,不立佛殿,唯树法堂”,摒弃贵族寺院的奢华规制,以简朴、自养、互助为核心,实现了从“个体自活”到“集体庇护”的历史性跨越,使禅宗丛林具备了大规模、长期收容底层流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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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百丈清规》宗教互助社群的制度设计与实践
(一)普请法:全员劳动的平等制度
普请法是百丈丛林互助共产制度的核心,也是其区别于寺院经济的关键。《敕修百丈清规·大众章》明确规定:“普请之法,上下均力,无有尊卑”,即丛林全体成员,无论住持、长老、普通僧人,均需参与农耕、砍柴、修缮、炊事等生产劳动,无特权阶层,无不劳而获者。
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贵族寺院依靠地租、布施寄生的模式,将劳动与修行相结合,使每一位加入丛林的流民,都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存资料,实现自食其力。史料记载,百丈怀海本人“躬耕劳作,至老不休”,以身作则践行劳动制度,为丛林全员树立典范,确保了集体劳动制度的落地实施。
(二)常住公有与平均分配制度
清规严格规定,丛林所有田产、粮食、农具、房屋等物资,均归“常住”集体所有,严禁僧人私蓄财物、私相授受。《禅苑清规》载:“僧众不得私置田宅,不得私蓄金银,一切财物归常住,统一支给”。
丛林设立库头、典座、直岁等专职职事,负责物资管理与分配,分配原则以“平均、够用”为核心,按人头供给衣食、饮食,老弱病残者优先供养,无贫富差距、无等级差别。这种分配制度,彻底摒弃了经济组织的逐利性,完全以保障底层成员生存为目标,是典型的互助共产模式。
(三)寮舍收容与底层救济机制
百丈丛林专门设置广单、寮舍,作为流民、贫病者的安置之所,形成开放性的收容机制。对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流民、孤老、残疾人、失意落魄者,丛林不问出身、不设门槛,提供基本食宿,允许其通过劳动融入社群;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丛林予以无偿供养,形成内部互助保障体系。
《古尊宿语录》记载,百丈丛林常年收容游民、孤贫者数十至百人不等,成为中唐时期江南地区重要的民间救济场所。这种收容机制,解决了官方救济的局限性,为社会底层边缘群体提供了最后的生存港湾。
(四)简朴节制与反商业化规制
清规明确反对奢华营建、财物积聚与商业经营,规定丛林饮食随宜、服饰简朴,不置田产、不事兼并、不经营高利贷与商业。《百丈清规》强调“务于节俭,不营货利,唯求自活,以修禅定”,从制度上杜绝丛林滑向庄园经济的可能,始终保持底层互助、慈善救济的核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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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死海古卷艾赛尼社群的互助实践
(一)艾赛尼社群的形成背景
艾赛尼社群活跃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此时犹太社会处于希腊化与罗马帝国双重统治之下,圣殿祭司集团腐化堕落,与罗马统治者勾结,横征暴敛,底层农民、手工业者流离失所,社会矛盾极度尖锐。大量底层民众对犹太教上层与世俗政权失望,纷纷脱离主流社会,组建苦修社群,艾赛尼人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其成员以平民、流民、手工业者为主,极少贵族与富商,具有鲜明的底层性。
(二)艾赛尼社群的共产制度与底层庇护
死海古卷中的《社群守则》(1QS)是考证艾赛尼社群制度的核心史料,其规定与《百丈清规》高度契合:
1. 财产公有制度:新成员入社需宣誓放弃全部私产,将财物、土地交由社群公共仓库统一管理,彻底废除私有制,禁止个人占有财富;
2. 集体劳作制度:成员集体从事农业、手工生产,劳动成果全部归入公有仓库,统一分配,全员参与劳动,无寄生阶层;
3. 互助救济制度:社群内部严禁抛弃贫病、老弱成员,要求成员互相帮扶、共渡难关,对流离失所的流民予以收容,提供食宿与生存保障;
4. 共居共食制度:成员集体居住、统一饮食,生活简朴,杜绝奢华,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需求,以宗教戒律维系平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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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类社群的史学共性与差异
共性:二者均产生于社会动荡、流民激增、阶级矛盾尖锐的中古时期;均以底层民众为核心成员;均实行财产公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互助共产制度;均以收容弱势群体、缓和社会矛盾为核心社会功能;均以宗教信仰为精神纽带,实现非暴力的社会自救。
差异:百丈丛林依托佛教禅宗教义,以农禅并重、修行解脱为核心,扎根中国小农社会,与基层乡土秩序相融合;艾赛尼社群依托犹太教苦修教义,以坚守律法、等待救赎为核心,处于罗马帝国殖民统治之下,具有更强的疏离性与排他性。
六
宗教互助社群的社会功能
(一)吸纳流民:消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中唐时期,流民是社会动乱的核心根源,而百丈丛林的收容机制,将大量无依无靠的流民纳入社群,使其从“无根的动乱隐患”转变为“有归属的劳动互助成员”。从史学角度来看,这类社群相当于民间的“流民安置站”,有效吸纳了过剩的底层人口,减轻了国家户籍管理与社会管控压力,从源头减少了盗匪、起义的发生。
艾赛尼社群在罗马统治时期,同样发挥了吸纳犹太流民的作用,避免了底层民众直接与罗马政权对抗,维持了地方社会的基本稳定,与百丈丛林的社会功能高度一致。
(二)生存庇护给予底层民众最后的希望
中古时期,官方救济体系覆盖范围有限,底层流民、贫病孤弱者往往面临饿死、冻死的绝境。宗教互助社群以“慈悲”“平等”为旗帜,为弱势群体提供衣食、居所与生存保障,让无家可归者有安身之所,让绝望者有生存希望。
佛教“因果报应”“众生平等”的教义,更从精神层面安抚底层民众的痛苦,消解其对社会的怨恨与反抗情绪,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庇护。这种庇护,是传统社会民间救济的重要补充,也是底层民众维持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消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
中国古代统治者常称佛教为“社会润滑剂”,其核心史学价值正在于宗教互助社群的社会缓冲功能。这类社群以非暴力、非政治的方式,化解流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将潜在的反抗力量转化为安分守己的社群成员,无需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便暂时缓解或者实现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相较于农民起义的暴力反抗,宗教互助社群的自救模式,更符合封建王朝的统治需求,因此得到历代王朝的默许与支持。唐代后期,官方借鉴丛林救济模式,支持佛教设立悲田养病坊,委托寺院管理,收容贫病流民,正是佛教社群社会功能官方化、制度化的体现,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稳定的根基。
(四)社会教化功能
百丈丛林与艾赛尼社群均以宗教戒律为核心,推行平等、互助、勤劳、向善的伦理观念,教化底层民众摒弃暴力抢劫、偷盗等不良行为,养成勤劳自食、互助友爱的习惯。这种教化作用,重塑了基层社会的伦理秩序,弥补了官方教化的不足,对传统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与维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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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寺院经济”概念的反思
(一)“寺院经济”概念的泛化
长期以来,学界将百丈丛林归入寺院经济,存在明显的史学误区:其一,混淆了营利性经济组织与互助性生存社群的本质区别,百丈丛林无投资、无利润、无剥削,不具备经济形态的核心要素;其二,遮蔽了佛教丛林的慈善救济与底层庇护功能,过度关注土地、劳动等经济要素,忽视其社会史价值;其三,将贵族寺院的庄园经济与禅宗丛林的互助社群混为一谈,抹杀了中国佛教的多元形态。
(二)学术概念的修正与分类
本文基于史学与宗教学考证,主张对佛教组织进行严格分类:
1. 庄园式寺院:因封建王朝或者贵族大力支持拥有土地、依附人口,以租佃营利,属于封建寺院经济,适用于“寺院经济”概念;
2. 百丈式禅宗丛林:集体劳动、财产公有、自给自足、收容底层,属于宗教互助共产社群,不属于经济范畴,属于自养模式。
这一分类,既符合历史事实,也能精准呈现不同佛教组织的本质属性,推动佛教社会史研究的深化。
八
结 语
1. 以《百丈清规》为制度核心的禅宗丛林,并非封建寺院经济,而是宗教互助共产社群,其以财产公有、全员劳动、自给自足、互助救济为核心,与死海古卷所载艾赛尼社群,是跨文明、跨宗教的同类组织形态,均产生于社会动荡、底层生存危机的历史语境。
2. 该社群的形成,是中唐社会变局、流民问题尖锐化的必然产物,是中国佛教对印度乞食制度与贵族寺院寄生模式的革新,历经僧坊、生起树到制度化丛林的演进,最终成为中古社会底层流民的核心庇护载体。
3. 宗教互助共产社群的核心社会功能,是收容流民、贫病孤弱等底层群体,提供物质生存保障与精神慰藉,吸纳社会不稳定因素,缓和阶级矛盾,维系基层社会秩序,成为传统封建王朝名副其实的“社会润滑剂”,其史学价值远超宗教本身。
4. 史学与宗教学研究应摒弃“寺院经济”概念的泛化使用,严格区分庄园式剥削经济与互助式宗教社群,回归宗教社群的慈善性、平民性与互助性本质,还原宗教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真实作用。
5. 跨文明比较可见,宗教互助共产社群是人类应对社会动荡、底层危机的普遍制度选择,其平等、互助、非暴力的生存模式,对研究中古社会结构、国家与基层民众关系、宗教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史学价值。
参考文献
[1] 杜继文.中国佛教通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2] 冉云华.中国禅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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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德·沃克斯.古代以色列的宗教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
[10] 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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