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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金融犯罪,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隐蔽而复杂。如何准确界定“套取”行为、“高利”标准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实务中的核心难点。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刑法理论及最新裁判规则,整理了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解析,供大家参考。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
高利转贷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旨在惩治那些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本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的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与“转贷”的双重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编造虚假理由或条件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的行为,随后以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将该资金转贷给第三人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高利转贷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门槛。
司法认定中的核心辩点
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本罪的认定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所在。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核心辩点之一。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实务中,判断该目的时点不仅包括获取贷款之时,也包括在持有贷款期间产生该意图的情形 。若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确有正当用途,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资金闲置,为避免损失而转贷,则需严格审查其主观恶性。“高利”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另一关键。司法裁判规则明确,本罪中的“高利”不必达到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的标准,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符合条件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通常指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应付银行利息后的差额。若行为人约定高息但尚未实际获取该差额收益,甚至在案发时收益不足以覆盖银行利息,可能影响犯罪构成或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 。
高利转贷罪不仅关乎金融秩序的宏观稳定,更紧密联系着市场主体的微观行为边界。面对日益复杂的融资环境和借贷关系,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与证据规则至关重要。贾俊刚律师,凭借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积累的丰富实务经验,特别是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洞察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界定与有效的辩护策略,以专业力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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