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退还部分投资款,该部分仍计入犯罪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案件应按吸收资金全额计算,已退款不改变吸收事实,仅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非法集资是行为犯,一旦实施吸收资金行为,犯罪即成立,退赔不能免除刑事责任。退赃可反映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否定犯罪事实。
若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涉及人数多或造成严重危害,即使退赃,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非吸案件涉案金额认定以实际吸收总额为准,包括已归还部分。多次吸收的金额累计计算,支付的利息、分红及代理费等费用需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退赔标准以非法吸收资金及转换财物为依据,扣除正常经营开支后追缴或退赔,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按比例分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有明确规定,个人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30人以上或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吸收100万元以上、150人以上或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即达到立案标准。
量刑分三档,根据数额和情节判处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积极退赃退赔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用于正常经营且及时清退资金的,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非吸案件中退还款项不影响犯罪金额认定,仅影响量刑。司法机关会综合吸收金额、人数、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退赔尽量弥补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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