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周舟: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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