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不要委托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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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是以追诉犯罪、证明有罪为目标,构建“犯罪成立”的完整证明体系的过程。因此,指控思维是入罪思维,是构建犯罪的正向思维过程,其指导性理论就是“不知其行为为犯法者,必须有意地让其改正。”就是不知道犯罪的人犯罪了,要通过让他受到惩罚的方式而不再犯罪。
辩护则完全相反。辩护本质上是以否定和削弱指控为目标,解构控方证明体系的活动。其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通过重点挖掘、放大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解构指控证明体系,或者重构一套完整的事实,得出无罪或者罪轻的结论。
了解到此,我想就能够认识指控思维和辩护思维的区别了。一个是不知者要通过处罚遏制再犯,就是必须给不知法者以教训。一个是不知者不罪。认识和追求截然不同,自然导致行为方式截然不同。
因此,我们在会见时总是听到嫌疑人说,“办案人员都说了,你这个事没多大,说了就能回家”“你这个事不严重”“你根本不需要找律师”……这种言语的背后都有目的性。
并不是说这个目的是恶的,而是思维决定了行为,目的决定了方式,当一个结果或者目标已经制定后,一切以结果实现为中心。无可厚非,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就是这样的。
当然,办案机关的职责不同,侦查机关的核心任务就是突破犯罪,尽最大可能收集有罪证据。检察机关的任务除了指控犯罪之外,也在监督侦查活动。
请注意,这不是废话,也不是停留在书面上的认识。检察机关的监督本质上是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因为有这个职责,因此为了避免担责也要对侦查活动监督。如果侦查过头,不按照法律来,明摆着要把锅甩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不是背锅侠,他的第一反应是可不能让我来承担这个责任。
从个人的角度理解是人性,从机构的角度出发是法定责任。因此,侦查阶段以及提起公诉前的活动,辩护的根本在于“阻止检察监督与侦查犯罪形成统一战线”。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愈发不希望辩护介入,原因就在于辩护会对其工作掣肘。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是没有这个芥蒂的,相反其倒是希望从辩护角度提出他们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
因此,“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这个结论往往在侦查阶段。而审查起诉阶段的结论是“你最好委托律师”。
目的决定思维,思维决定行动。理解这一层,就能辨别言语背后的用意或者目的。有了这种认知,就能自己解惑。
指控思维会围绕着指控成功而不出错的目标展开。个人不能担责,社会不能反对,法律必须有依据。辩护就应当先代入指控思维(了解目的,吃透指控逻辑、证据以及薄弱点),再切换辩护思维(逆向解构或者重构事实)。
总结一下:指控思维是“盖房子”,必须每块砖都稳、整体不倒;辩护思维是“拆房子”,抽掉不应该出现的关键一砖,整个房子就可能坍塌。
有人说,那二者岂不是完全对立?或者辩护就是在搞破坏?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这样。但如果盖房子没有监工,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后患无穷。辩护辩护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是全面监督指控犯罪的一部分。因此,二者结合,最终的结果就是让这个房子牢固无后患。结合两个角度看,指控与辩护对立统一,共同保障司法公正。
辩护工作中的一点思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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