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可怜天下父母心”。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买房时,会拿出积蓄全力支持。但因为亲情,出资时往往不会签协议、打借条。然而一旦子女离婚,当初的“好心资助”,很可能会变成纠纷。这笔钱是赠与还是借款?父母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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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对老两口为了让儿子儿媳生活安稳,在他们婚后购房时主动出资,帮忙追加首付、办理贷款。老两口先后多次向儿媳转账合计20余万元,并明确这笔钱是用于购房的。但儿媳收到钱后,并未按约定使用,而是据为己有。
几年后,儿子儿媳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该笔出资作出处理。老两口多次向儿媳讨要无果,只好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20余万元。
前儿媳辩称:这笔钱是老两口基于亲情的赠与,不是借款,而且已经过了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不应返还;即便要还,也应由她和前夫一起承担。
儿子则表示:父母出资是帮小两口买房,愿意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
为成年子女购房购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视为理所当然,也不符合法律倡导的价值观。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责任,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因此,子女买房或购车时,父母的出资,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否则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前儿媳主张这笔钱是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老两口也明确否认赠与,因此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购房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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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经济基础尚不牢固,往往难以独自承担购房的高昂费用。此时,出于深厚的亲情和关爱,父母通常会自愿出资帮助子女购置房产。大多数父母的初衷,是为子女创造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他们能生活得更安稳、更幸福,而非着眼于日后要求返还这笔出资。
为避免因出资性质不明确而引发的潜在纠纷,建议出资方在出资时,就款项的性质与子女进行清晰沟通,并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出于情感顾虑不便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以友好协商的口吻对款项性质作出说明或约定。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家庭关系的融洽,也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误解与争议。(关苏静)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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