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量刑辩护中的十分重要方面。尤其是在决定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方面,可谓 “救命稻草”。
笔者近期在一起涉嫌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三年两个月的判决书中发现,不当主张立功成为当事人的“催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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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本身
某房地产公司实控人甲因涉嫌单位行贿被某地监委留置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与多名领导经济往来的情况,在监委工作人员的“鼓励”下,也交代了他本人亲见的一起行受贿案件。某大型医院改扩建过程中,该地产公司(甲实控)与其他房地产公司(乙实控)共同通过某领导承揽了该项目。自称帮助中标的领导“平等地”向甲乙二人提出支付8%回扣的索贿要求。甲向乙传达了领导的要求。但甲认为领导具体帮助了哪些、后续工程是否能够谋利不明确,拒不向领导支付索贿数额;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乙向领导支付了“回扣”。甲知情后,也一度替乙向该领导上门索要“回扣”,要求领导本人及家属全额归还乙“回扣”款。但领导通过协调其他领导“平事”,“摆平”了甲“闹事”。
二、甲留置后的交代及自我认知
立功对留置中的老板来说,是决定最终走向的重要砝码。身陷泥潭的甲,为了能够立功自保,想到了乙和领导之间8%“回扣款”的涉罪事实。甲认为自己是旁观者、“局外人”,钱是乙送的,领导收钱没通过他,甚至他知情后还去帮助乙讨回,只要讲出来,就能够立功。
甲讲出该笔“回扣款”事实后,监委调查人员也按图索骥,查办了这起行受贿事实。甲想当然认为自己已经立功,“替身”已有,是否可以不移送。
结果,甲还是以单位行贿罪被移送。甲内心的“愤慨”可想而知,认为监委人员“不讲信用”。立功还要移送,内心深受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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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送审查起诉:立功辩护竟然助推补充调查新罪
甲被移送后满心愤愤,认为监委竟然在《起诉意见书》上也没有明确点明自己确有立功表现是对自己的不公和“不讲信用”。在家属聘请的辩护人AB二人与其会见后,甲一个劲嚷着要求辩护人AB要向检察院反映甲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检察院要通过监委向其落实却又立功表现,进而在单位行贿数额不是特别绝大的情况下判处缓刑或者“实报实销”。
迷糊二人组AB辩护人,A作为资深主办律师,在没有详细摸清甲到底立功事实的细节是什么,仅听甲说行贿人是乙,自己并没有送钱,就贸然判断能够主张立功的量刑辩护;年轻律师B作为A的助理,多轮会见后已经摸清事实,但他认为乙送钱前没有和甲商量,乙送钱后甲还去帮助乙向领导要钱,甲既不构成行贿共犯、也不构成受贿共犯,能够认定立功。
本着当事人提出的迫切要求必须满足的心态,作为审查起诉阶段作为重要的辩护方向,AB撰写立功辩护意见, 要求检察院对接监委落实甲的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院和监委对接后发现事实细节中,甲通过几次组织饭局、单线联系等方式为乙和领导传话,涉嫌“介绍贿赂”。检察的补充调查意见赫然竟是“关于对某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的补充调查意见”。
四、不言而喻的一审结局
家属和当事人在发现罪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多次联系监检两家退赃求缓刑。他们一厢情愿地认为,就是因为此前退赃不到位,监检要对其“混合双打”。“打服”的一家人希望能够通过迷糊二人组AB继续对接,能够通过积极退赃挽回局面。
退赃求缓在两罪数罪并罚下并不可行。检察院很“仁义”,告知“等法院判吧,到时候执行局会找你们”。
判决书中那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某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主动交代其介绍的行、受贿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介绍贿赂犯罪事实的一部分,而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构成自首,而非立功,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所犯的单位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实行并罚,并罚后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这些客观且冰冷的法言法语,“点醒”了一家人,原来自以为的立功,只能算作“特别自首”,从宽力度有限,原来之所以“数罪并罚”无法判缓,不是自己不退赃,而是自己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帮助自己提立功反让自己多了一个罪。原本在看守所守望曙光的当事人,抑郁到夜不能寐,“我可以犯错,我不懂法律,他俩怎么能连这个也不知道,竟然还在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还在这么主张”?!
笔者不胜唏嘘,为何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踩坑,还要在审判阶段仍要固执主张当事人有“立功表现”?当事人可以错误判断,辩护人的价值就是用资深专业的判断矫正当事人的错判。不能任由当事人在错误的方向一路狂奔。辩护人不能“听风就是雨”,关于立功情节还是要再三核实,反复斟酌,认认真真预判利弊得失再提不迟。功没立上、罪过更多,“帮倒忙”的执业风险可想而知。
有时候,面对当事人提出强烈辩护主张,利用经验预判风险后的不作为,也是一种重要的辩护智慧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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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本文由刑事辩护律师丁慧敏结合实务案例撰写。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任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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