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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3月起这些新规关乎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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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起,多项涉及企业经营核心环节的法律法规正式生效。涵盖对外贸易、争议解决效率、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税务合规、网络内容审核义务与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红线。

目录

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新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四.新修订《欠税公告办法》

五.《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六.《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心变化:

1. 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明确推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使用,支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2. 充实反制法律工具箱,新增针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境外主体采取贸易禁限等措施的授权条款;

3. 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境外服务提供者适用负面清单管理。

【法律顾问指引】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加快数字化能力建设,评估电子单证使用条件;涉及对特定国家贸易的企业需建立合规筛查机制,重点关注交易对手是否被列入我国反制清单,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合规承诺与责任豁免条款,避免因协助规避反制措施触发法律责任;建议外贸企业审查现有合同条款,确保与新法要求衔接。

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心变化:

1.新增在线仲裁规则,明确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引入临时仲裁制度,针对涉外海事纠纷、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确立仲裁诚信原则,明确防范虚假仲裁;

4.缩短申请撤销裁决时限,由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为三个月内。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可结合交易性质审慎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地;涉及跨境交易的企业,可考虑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法务需了解在线仲裁程序,提升纠纷处理效率。

三.新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核心变化:

2026年1月1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管理提出更严格要求。评估结果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至1A级,等级有效期5年;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掌握发展变化情况。

【法律顾问指引】

以社会组织形式运营的企业(如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需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评估等级标志;关注跟踪评估机制,确保评估材料真实完整;评估等级影响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资格,建议积极参评并持续维护。

四.新修订《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加大对欠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主要调整包括:

1.强化权益保障程序,增加公告前向纳税人推送信息,并接受其异议;

2.扩大公告范围,将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滞纳金纳入公告;

3.规范公告管理,统一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月在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

4.加强信用惩戒联动,欠税公告信息将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建立税务健康度定期检查机制,确保税款按期足额缴纳;如遇经营困难可能产生欠税,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关注税务信用评级,避免因欠税公告影响融资、投标等经营活动。

五.《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从四个维度系统界定: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良行为的信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

划定了清晰的内容红线,明确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热搜、弹窗、榜单等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平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风险信息;建立强制显著提示制度,发布者需在信息展示前于显著位置作出提示。

【法律顾问指引】

面向全年龄段用户的网络平台,应立即审查算法推荐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模式下不推送敏感内容;平台应在内容发布流程中嵌入强制提示功能;涉及未成年人形象使用的商业合作,需取得监护人书面授权;留存合规操作记录以应对监管核查。

六.《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0号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食品安全责任监管范畴。

核心要求包括:平台需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平台需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诉求。

【法律顾问指引】

直播平台应修订平台规则,完善直播间准入审核和违法处置流程;从事食品直播带货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合规自查,确保许可信息公示准确;MCN机构需建立选品核验流程,留存供货方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记录;建议将食品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写入主播合作协议,防范连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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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摩方
闻道摩方
专注为企业提供精细化高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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