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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32期】
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一份安心,可当意外真的发生,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保险岂不是白买了?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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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唐某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5万元,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此后,唐某一直按时交纳保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12月,唐某因心脏瓣膜病合并心力衰竭,经多次治疗无效后不幸离世。
料理完后事,唐某的家人才发现这份保单,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了赔付,理由是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唐某在投保前就患有慢性胰腺炎,并且多次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并未告知这一重要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偿,只同意退还保费。
无奈之下,唐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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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未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其在投保流程中已经对健康告知等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法院通过查看投保流程视频发现,相关条款虽然显示在页面上,但并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投保人只需将页面拖曳到底,点击“我已阅读”即可完成操作。对于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并未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唐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唐某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的五位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6年2月,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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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未如实告知”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诚实地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关于健康状况等问题。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并非认可唐某不告知的行为,而是因为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其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警惕互联网投保的“一键勾选”: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普及,很多投保流程简化成了“一键勾选”。消费者在投保时,切勿盲目点击,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加黑、加粗的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官方客服等方式进行咨询。
3.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展业时,不能仅将条款展示在页面上,更应采取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对专业术语进行通俗化解释、以弹窗等形式进行重点询问等方式,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诚信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基石,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
「供 稿」何波纲、胡敏刚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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