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 经过长达3年的侦查和8年的审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和李文浩死缓、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检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由建议最高法重新审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对“紫藤巷凶杀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律师均为各自当事人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现将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辩护词作简化处理后,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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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案的十个经验判断和逻辑追问
1.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服刑期间都不肯认罪伏法,宁愿牢底坐穿也不愿减刑提前释放。董昀服满十年刑期才走出监狱,李慧、李文浩至今仍是无期徒刑。李慧当庭称“要么无罪走出监狱,要么抱着骨灰走出监狱,绝不接受刑满释放走出监狱”。任何人都有羞耻之心、悔恨之心,真正的杀人凶手不可能有如此极端表现。这提示本案必有重大冤情。
2.山西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临汾中院从死刑改为死缓。山西省检察院早在2011年9月24日的书面《建议函》中就已经指出了本案中的许多重大问题。本案是典型的疑罪从轻,侧面说明法院也认为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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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已经签好离婚协议,谈好离婚条件且有情人即将成为眷属的人,对生活和未来是充满希望的。这样的人没必要杀人,没必要毁了自己。且李慧跟马朝晖还有一个共同的孩子,根据李慧供述两人的矛盾并未严重到行凶杀人的程度。看似李慧有杀人动机,实则李慧选在彼时杀人作案不合常理。
4.案发现场李慧的衣服和鞋都是新的,看起来似乎不合理。可是当天下雨,如果李慧刚杀完人马上就换上一身新衣服和一双新鞋出现在杀人现场、等待警察的异样眼光和人群审理,不也难以理解、不也极其不合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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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昀及其辩护律师在历次庭审中都坚持要求调取董昀当晚的通话记录。如果董昀当晚确实接到了李慧的两次电话,那么董昀应当庆幸其本人的通话记录不在案,为什么董昀及其律师敢于坚持调取当晚的通话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到对董昀有利、对指控不利的通话记录后不作为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法检部门同样有权调取通话记录却始终未予调取,到底是谁在心虚?到底是谁在害怕直面客观证据?
6.承认自己杀人和包庇,却不肯承认作案工具(刀、鞋子)和失窃首饰去了哪里不符合逻辑。唯一合理的解释,人不是他杀的,首饰不是他拿的,所以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无法撒谎。因为他们确实不知道刀和首饰去了哪里,确实无法带领侦查人员找到刀和首饰。作案工具和失窃首饰没有到案是本案无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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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西省公安厅【2006】02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称白色旅游拖鞋(左)上面的血迹符合穿着行走状态下形成。言下之意李慧当晚是穿着这只鞋作案的。可问题是左鞋有血,右鞋干干净净,且两只鞋相隔甚远。难道李慧当时左脚和右脚穿着的是不同的鞋子?一个正常人为何要穿着两只不同的鞋子?且这么做不利于人的平衡和活动,在杀人行凶和激烈搏斗时更不可能如此。
8.在案证据和历次庭审均可证明,李慧并非无所顾忌的悍妇形象。李慧父亲是全国劳模和当地村支书,李慧作为女同志同样爱惜颜面和声誉,不可能毫无顾忌、不加遮掩的公开其婚外情。李慧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致电张某要其帮助隐瞒其当晚和李文浩在一起的事实,以及案发当晚李慧接王某电话时谎称其在大街上,不想让人知道其在李文浩大哥家里等客观情形都可以证明。案发当晚,马朝晖曾两次致电李慧要其回家商谈离婚事宜。李慧明知马朝晖在家,怎么可能还公然带着李文浩在深夜一起回到马朝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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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昀作为从警十年的技术干警,出过各类案发现场二千余次,破坏案发现场岂会这样业余?董昀当庭说过,真要破坏现场,只需要打开冷水龙头就可以了。一般而言,凶杀案发生后如果有足够的时间,破坏现场最重要的是抛尸和清理血迹。而且终审裁定认定董昀到达现场后指导伪造现场,并且拿走了手套、刀具,董昀再业余也不至于把带血的鞋子留在死者身旁,把带血的衣服留在案发现场,把死者尸体留在室内。公安部物证检验结论认为衣裤上的血迹多为擦拭、擦蹭作用形成。如果是李慧作案且试图伪造现场,岂会将擦拭、擦蹭过的衣裤留在现场?如果系李慧李文浩杀人作案,那么在夜间不会有其他人进入马朝晖屋内的情况下,其和董昀有充分的时间冷静地破坏、清理现场,只有案外人作案才会如此匆忙,进而在现场留下如此之多不可思议的现象。
10.基站通话记录、内蒙古足迹鉴定意见书为何仅被归入公安机关内卷,却没有归入侦查卷宗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司法鉴定按理说客观性较强,但为何山西省公安厅和临汾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均被公安部或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鉴定否决?在中央首长批示的大背景下,山西和临汾两级公安机关下属的鉴定机构是否已经成为配合专案组办案的一环,进而失去了本该保持的基本独立性?本律师几乎毫不怀疑,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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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本案的总体证据分析及疑点认定规则
1.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刑申再建【2018】2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终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经过补充取证、重新鉴定及再审开庭审理,此时此刻本案的证据体系比最高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时更加千疮百孔、更加空洞薄弱。根据刑诉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结论就是宣告无罪!
2.疑点只能用于证伪,不能用于证明。证明必须要用证据。把这句话运用到这个案件中,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很多疑点或线索,指向李慧可能有作案嫌疑。这些疑点或线索的价值在于指导侦查,指引侦查方向。但是这些疑点最终必须落实到证据上。如果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慧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那么就绝不能仅仅根据这些疑点给李慧定罪。与此同时,本案存在诸多的疑点(如周某清的有罪供述、现场提到的马某海和王某的足印、被刀刺破的马朝晖西服、黑色秋衣上提取到的混合基因型、始终未到案的作案工具和失窃首饰等)均指向本案存在其他人作案、真凶另有其人。即便这些疑点尚未查证属实,但却导致本案存在许多未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导致本案证据得不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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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从董昀入手反向推导李文浩和李慧没有杀人。通话记录这一铁证可以证明董昀当晚仅去过案发现场一次。也即,董昀去了案发现场不到三分钟就已经报警,董昀根本没有时间去伪造现场。如果董昀没有破坏或伪造现场,那么终审裁定认定的李慧李文浩杀完人后由董昀指挥其伪造现场就是完全虚假的。那么两人对整个杀人过程和对现场的描述就都是不真实的,进而足以推导出终审裁定关于李慧李文浩故意杀人的认定便是完全错误的。
三、对本案处理结果的几点建议
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层面实际上取决于几组司法理念的竞争:更加重视客观证据还是更加重视有罪口供?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还是更倾向于无罪推定?应当把存疑利益分配给被告人还是公诉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本案的结论已经不言而言,本律师建议贵院:
1.尽快以绝对无罪而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宣告四位原审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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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此案移交公安部,由公安部指令山西以外的省份对本案重启侦查。
3.层报最高检对本案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隐匿证据等问题进行调查追责。
4.将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撰写《情况反映》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期在本轮刑诉法修改时能针对性地革除体制陈疾,从制度上避免类似冤案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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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起案件集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各种弊端,可以作为刑诉法的法学教材。我们在四个无辜之人身上浪费了太多的精力和智慧,然而真凶却依然逍遥法外,带着轻蔑的心态看着我们这群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人在这里争辩。我深信四位原审被告人都是无辜的。本案距离案发已经23年,距离终审裁定已经12年,让他们无罪走出监狱还是抱着骨灰走出监狱,拷问着我们的良知和底线。我期待法院能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和良知检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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