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安置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明确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既定约定。太原市民韩洋(化名)按约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并付清款项后,历经漫长等待却遭遇征收方单方上调安置房价款,自身权益受到直接影响,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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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太原市某区作出房屋征收公告,韩洋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拆迁补偿事宜随之启动——韩洋与辖区街道办签订《成本价购房合同》,约定以3500元/㎡购置70㎡安置房,基准房款24.5万元签约时一次性付清,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时市场价补缴。韩洋依约足额付款,可原定安置过渡期为3年,却拖延九年未落实。
2023年10月17日,街道办单方发布《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变更拆迁补偿安置价款:70㎡内成本价上调至6000元/㎡,超面积按9500元/㎡结算,且仅限选择73.28㎡户型,还告知逾期选房视为放弃资格。韩洋为保选房权利参与选房,同时委托冠领律所维权。
律师梳理证据后,以“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紧扣拆迁补偿核心主张:案涉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韩洋已履约无违约,3500元/㎡为固定成本价,街道办单方调价无合同与法律依据,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按原合同履行。
街道办不服上诉,以合同签订于2014年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价款为暂定、韩洋签选房单即认新价为由抗辩。律师再次围绕拆迁补偿逐一驳斥:征收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2015年前签订仍适用行政诉讼;无证据证明价款暂定,逾期安置系街道办怠于履职,成本上涨不应转嫁给被征收人;选房单仅确认房号面积,与价格无关,不代表认可调价。
2025年10月,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街道办无变更依据单方涨价,违背诚信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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