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风险提示:以时间表位置
编辑整理: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前言
房地产广告宣传中,往往使用“××分钟即达……“等描述,来形象地表现项目的地理优势。
这些表达看起来形象直接,殊不知已经触犯了相关规定,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江苏宜兴案例
当事人通过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有望实现半小时通达苏锡常,融入‘;上海1小时通勤圈’”“约5km范围内龙背山公园……等共同形成约1.5公里生活圈”“陶都风情小镇(规划中)”等内容。该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未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设施作误导宣传。
同时,当事人还举办金蛋促销活动,未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兑奖条件、兑奖方式等信息,使兑奖存在不确定性。
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2024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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