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悲剧与冰冷拒赔:996工作制下猝死,意外险拒赔100万
李某,35岁,某互联网公司程序员,长期处于“996”工作状态。事发当日,他已连续加班一周,每日睡眠不足5小时。当晚10点,李某在工位上突然晕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持有李某生前投保的100万元意外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且合同明确将猝死列为免责”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二、泽良破局:以“近因原则”穿透免责条款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猝死免责”的字面条款所困,而是从保险法最核心的原则——近因原则入手,构建突破路径。
1、核心法律支点:近因原则的适用。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应遵循“近因原则”——即找出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李某确实可能存在潜在的心脏问题,但该隐患长期存在而未发病。真正“扣动扳机”的,是突发性、超常规的连续高强度工作与极度睡眠剥夺。这些外部因素,符合意外险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伤害。
2、构建“外因诱发”证据链。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系统整理: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事发前一周日均工作超14小时;同事证言证实李某近期多次表达“快撑不住了”“心脏不舒服”;邀请法医病理学专家出具意见,阐明“过度劳累”作为猝死的重要诱因,在法医学上已被广泛认可。当潜在疾病与外部诱因共同作用时,若外部诱因达到相当强度,应认定为近因。
3、挑战“猝死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
泽良律师主张:猝死免责条款的设定初衷,是排除因纯粹内在疾病导致的死亡。但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外部诱因占据主导地位时,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便不复存在。将此类案件一概拒赔,属于对免责条款的滥用。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过度劳累”为近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直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但其潜在心脏问题长期存在而未发病。事发前一周的极端工作负荷是诱发猝死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突发性”特征。保险公司以猝死免责条款拒赔,忽略了近因原则的适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10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猝死≠必然免责。当外部诱因清晰可辨,意外险不应成为“沉睡的保单”。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运用“近因原则”这一保险法的基石工具,为客户揭开死亡证明书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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