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与妻子逛街时,看见一眼镜店没有工作人员在里面,他试戴眼镜后将柜台内的5副眼镜私自带走。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对杨某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7日10时50分许,男子杨某与妻子师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某商业楼逛街,当其逛至一楼海南某有限公司乐眸眼镜店处时,发现该店没有工作人员在店内,其试戴眼镜后将柜台内的五副眼镜带离。
2024年11月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将杨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眼镜五副。经鉴定,被盗眼镜价值人民币5500元。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五副眼镜发还给被害人孙某。2024年11月13日,杨某与孙某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记者 杨作品 编辑 邹宇 李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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