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想到,一个刚满18岁的年轻人,会因为几十块、几百块的小便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县流窜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因多次小偷小摸,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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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李某某先后多次从武宣来到象州,在马坪镇、石龙镇一带流窜作案。他专挑不起眼的东西下手:庙宇功德箱里的香火钱、货车上的几包烟、村民家里的鸡、鱼摊上的鲜鱼……单次盗窃金额从几十元到百余元不等,每次偷的东西都不值大钱,却让不少群众深受其扰。可正是这一点点贪念,让李某某越走越远。就这样,李某某接连作案7起,涉案金额一共只有647元。
2025年8月28日晚,李某某再次伙同他人从武宣县流窜至象州县,意图盗窃当地祈福庙宇“九子洞”功德箱中的香火钱,盗窃未遂后在下山过程中被村民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李某某对其团伙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目前,该案已依法审结。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最终,象州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其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47元。
【法官释法】
不少人疑惑,累计偷了六百多元,为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答案在于,盗窃罪的定罪并非只看盗窃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此,即便盗窃数额未达较大标准,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同样会构成盗窃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短期内多次结伙盗窃,已满足“多次盗窃”的定罪要件,因此难逃刑责。
【法官提醒】
生活中,不少人抱有“偷点小钱没事、小偷小摸没人管”的侥幸心理,但本案清晰表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偷小摸”绝非小事,多次盗窃就是犯罪!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无论情节大小,都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哪怕盗窃的只是几十元的财物,也会触犯刑法,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需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更会留下终身的刑事案底,影响自身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对于青少年而言,更要从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明辨是非、坚守底线,切勿因一时糊涂、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底线不可越!
来源:象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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