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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建国(化名)与张桂兰(化名,均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儿子陈俊峰、女儿陈丽娟。陈俊峰与李淑兰系夫妻关系,陈丽娟与马志强系夫妻关系。
涉案83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桂兰名下,该宅基地上房屋系陈建国与张桂兰于1988年出资建造,二人去世后,子女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10年,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书,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该房屋,判决陈俊峰、陈丽娟及其他两名子女各分得部分房屋所有权。
2017年,83号宅基地面临拆迁,为最大化拆迁利益,陈俊峰与陈丽娟协商,将应归陈俊峰的部分拆迁利益(两套安置房)暂登记在陈丽娟名下。2020年8月,双方签订《所有权确认协议》,明确83号宅基地地上物实际出资人为陈俊峰,拆迁所得安置房全部归陈俊峰所有,陈丽娟名下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两套拆迁安置房)实际所有权归陈俊峰,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10日内,陈丽娟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加盖村委会公章,另有多名见证人签字。
协议签订后,陈丽娟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原某公司1)签订两份《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两套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亦未交房。后陈丽娟、马志强反悔,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陈俊峰、李淑兰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仅保留房屋相关):1. 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益归陈俊峰享有;2. 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陈丽娟、马志强、甲公司协助陈俊峰办理过户手续;3. 本案诉讼费由陈丽娟承担。
被告陈丽娟、马志强答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1. 陈丽娟系合法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其享有全部合同权益,陈俊峰非合同签署方,无权主张权利;2. 双方约定“为拆迁利益最大化将房屋登记在陈丽娟名下”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涉案两套房屋系基于陈丽娟继承的房屋份额拆迁所得,归其所有;3. 《所有权确认协议》未经马志强签字,亦未追认,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丽娟无权单独处分,协议对马志强无约束力。
第三人甲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无办理房屋过户的职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房屋产权人。
庭审中查明,此前陈俊峰曾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确认协议》有效,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一审)、C号民事判决(二审),均确认协议合法有效;陈丽娟、马志强又以“协议系赠与”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法院作出D号民事判决(一审)、E号民事判决(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F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二人再审申请。另查明,陈丽娟、马志强另有宅基地拆迁并获得利益,陈俊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佐证陈丽娟签订协议时系真实意思表示,马志强对协议知情且无异议。
裁判结果
陈丽娟与甲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权益由原告陈俊峰享有;
在上述两套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被告陈丽娟、马志强及第三人甲公司协助原告陈俊峰办理过户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至陈俊峰名下;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权利人可通过所有权确认协议锁定权益,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处分房屋权益,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知情无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当事人以“协议系赠与”主张撤销,无事实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锁定核心证据的优势,为拆迁安置房实际权利人维权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所有权确认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涉案两套安置房;陈俊峰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安置房的合同权益及过户;陈丽娟、马志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重点聚焦房屋部分):
第一,所有权确认协议的效力及于涉案安置房。根据已生效的B号、C号、D号、E号判决及F号裁定书,《所有权确认协议》系陈俊峰与陈丽娟基于意思自治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陈俊峰所有,系双方对拆迁安置房权益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第二,陈俊峰有权主张安置房合同权益及过户。虽然涉案两套安置房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系陈丽娟与甲公司签订,但《所有权确认协议》已明确陈俊峰系房屋实际权利人,该约定合法有效,陈俊峰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主张涉案安置房的合同权益。同时,协议明确约定过户条件成就时陈丽娟需协助办理过户,马志强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结合通话录音、拆迁背景等证据,可认定其对协议内容知情且无异议,陈俊峰有理由相信陈丽娟的签字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马志强以“未签字、未追认”为由抗辩,不能否定协议效力,陈丽娟、马志强应共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甲公司作为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房屋过户条件成就时,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第三,被告抗辩理由的处理。关于“合同相对性”抗辩,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不能对抗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陈丽娟仅系名义上的合同签订方,不能以此否定陈俊峰的实际权利,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关于“为利益最大化约定无效”的抗辩,双方约定系对拆迁利益的内部分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故该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协议系赠与”的抗辩,协议名称及内容均明确系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无任何赠与意思表示,且生效裁判已驳回该主张,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拆迁安置房权益确认”这一高频拆迁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拆迁安置房实际权利人提供参考。
锁定核心协议效力,筑牢维权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的是,充分利用多份生效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确认《所有权确认协议》合法有效,明确陈俊峰系涉案安置房的实际权利人。房产律师可精准梳理生效裁判文书,将其作为核心证据,破解对方抗辩,为当事人锁定房屋权益。
破解夫妻共同财产抗辩,强化证据链支撑。针对马志强“未签字、未追认”的抗辩,我们重点举证通话录音、拆迁背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马志强对协议知情且无异议,同时主张陈俊峰有理由相信陈丽娟的签字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精神,最终让法院认定协议对马志强具有约束力。律师可帮助当事人挖掘此类间接证据,破解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维权困境。
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实际权利人权益。对方以“陈丽娟系合同签订方,享有合同权益”为由抗辩,我们重点援引“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权利归属”相关法律原则,主张合同相对性不能对抗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所有权确认协议的约定,成功让法院支持陈俊峰享有安置房合同权益。房地产律师可精准运用法律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维权障碍。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拆迁安置房权益纠纷需重点防范四大风险:一是为拆迁利益最大化,将房屋权益登记在他人名下时,未签订书面确认协议,后续被名义权利人反悔;二是确认协议未明确房屋归属、过户时间及协助义务,引发履行争议;三是忽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未确认配偶知情,导致协议被主张无效;四是未留存协议签订的见证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纠纷时无据可依。建议:1. 拆迁时若需将房屋权益登记在他人名下,务必签订书面《所有权确认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归属、过户条件及协助义务,最好经村委会或第三方见证,留存签字原件;2. 协议签订时,尽量让名义权利人的配偶到场签字,若无法到场,需留存其知情无异议的证据(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3. 全程跟进诉讼程序,对对方的上诉、再审请求及时应对,守住胜诉成果。
最后,若您正面临拆迁安置房权益纠纷、房屋过户受阻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援引法律规定、破解对方抗辩、跟进诉讼程序,帮您成功确认房屋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拆迁安置房纠纷、遗产继承关联房产争议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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