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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周德山与刘桂芬(均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周建明、次子周建辉、女儿周建兰、。周建明与被告赵秀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独女原告周小雨,周建明已去世。周德山的父母(周振海、张翠花,均已去世)育有一女周建英(化名)、一子周德山。
涉案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均为某村宅基地房屋,其中一号房屋为本案核心争议房屋(院落内正房4间,系合法建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周振海、周建明名下,周小雨户籍登记在一号房屋内,系该村农业户籍。
2008年,周建英与周德山签订《遗产放弃协议书》,约定周建英自愿放弃对父母(周振海、张翠花)遗留房产的继承权,全部房产由周德山继承。
2013年,周德山、刘桂芬与赵秀琴、周建辉、周建兰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分家协议书》,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归赵秀琴所有,二号房屋归周建辉所有,三号房屋归周建兰所有(周德山、刘桂芬对三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各方签字确认,民调委加盖公章。
2015年,周德山起诉要求确认2013年《分家协议书》无效,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周德山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庭审中周建辉认可协议系全家协商签订)。同日,周德山、刘桂芬、周建辉、周建兰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周建兰放弃全部财产,赵秀琴仅分得一号房屋4间,二号房屋归周建辉所有,由周建辉负责二位老人养老送终。后周建兰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赵秀琴与周小雨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赵秀琴将其通过2013年分家协议获得的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周小雨,房屋已由周小雨居住使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周小雨需履行对赵秀琴的赡养义务。赵秀琴非该村户籍,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为确认赠与协议效力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周小雨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确认《赠与协议》有效;2. 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秀琴答辩称,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周建辉答辩称,仅同意按照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执行,认可赵秀琴仅分得一号房屋4间,但不认可赠与协议的相关权益。被告周建兰未出庭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庭审中查明,赵秀琴与周建明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内,房屋仅进行翻修未翻建;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一号房屋为合法建筑;各方均认可2013年分家前,三座院落系独立院落,周建辉亦认可一号房屋已分家给赵秀琴。
裁判结果
原告周小雨与被告赵秀琴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位于某村一号房屋(院落内正房四间)及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周小雨所有;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周建辉承担。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宅基地房屋分家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后,权利人有权处分房屋;宅基地房屋赠与协议需符合“受赠人为村集体成员”的条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享有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以“认可后续分家协议”为由抗辩,不能否定在先合法有效协议及赠与协议的效力,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援引法律原则、锁定核心证据的优势,为宅基地房屋赠与确权纠纷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周小雨是否有权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周建辉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秀琴通过2013年《分家协议书》取得一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该分家协议已被A号生效判决确认有效,赵秀琴作为房屋合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协议》系赵秀琴与周小雨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周小雨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故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可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对应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周小雨依据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有权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享有该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被告抗辩理由的处理。被告周建辉主张仅认可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否定2013年《分家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赵秀琴所有的约定,且2013年《分家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周建辉在之前的诉讼中亦认可该协议系全家协商签订,其现以“仅认可后续协议”为由抗辩,不能否定赵秀琴对一号房屋的合法处分权,故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胜诉办案心得(胜诉方律师视角)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宅基地房屋赠与、分家协议效力、房地一体原则适用”等高频农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宅基地房屋纠纷提供参考。
锁定分家协议效力核心,夯实赠与合法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充分利用A号生效判决,确认2013年《分家协议书》合法有效,证明赵秀琴系一号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其赠与行为具有合法前提。
强调受赠人主体资格,契合宅基地使用规则。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们重点举证周小雨的户籍在该村、系农业户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同时证明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保赠与协议的效力得到法院认可。
援引房地一体原则,全面主张房屋及宅基地权益。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赠与”的争议,我们重点援引房地一体原则,主张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自然享有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无需单独办理宅基地过户,契合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交易及继承规则。房地产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厘清房地一体的法律适用,全面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驳斥被告无理抗辩,锁定核心证据链。针对周建辉“仅认可2015年协议”的抗辩,我们重点举证2013年协议的生效判决、周建辉此前对该协议的认可记录,证明2015年协议未否定一号房屋的归属,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彻底驳斥其无理主张。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宅基地房屋赠与及分家协议相关纠纷需重点防范四大风险:一是分家协议未签订书面文件、未经过民调委或村委会确认,后续被亲属否认;二是赠与协议未明确房屋归属及赡养义务,引发履行争议;三是忽视受赠人主体资格,导致赠与协议无效;四是未留存房屋合法产权、分家协议、赠与协议等证据,遭遇纠纷时无据可依。建议:1. 家庭成员分家时,务必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房屋归属,最好经村委会或民调委见证确认,留存各方签字原件;2. 宅基地房屋赠与前,核查受赠人是否为村集体成员,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留存房屋翻修、居住使用的相关证据,佐证房屋归属及实际占有情况。
最后,若您正面临宅基地房屋赠与纠纷、分家协议效力争议、宅基地确权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核查主体资格、梳理核心证据、援引法律原则、制定维权策略,帮您成功确认赠与协议效力、锁定房屋及宅基地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宅基地房屋赠与、分家协议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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