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来源
网络主播擅自停播是否该承担责任?主播和公司之间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关系?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来了解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01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甲公司和主播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演艺合作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负责李某的演艺培训、宣传推广和活动安排,直播账号及相关收益均归甲公司所有。然而,协议履行仅3个月后,李某停止了直播等相关工作。甲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起诉到槐荫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由李某支付培训装造、才艺教学和孵化成本3万元,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
李某辩称双方名为合作,实为用工,这份演艺合作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自己属于正常离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02
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和网络主播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甲公司认为他和李某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但主播李某认为他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判断区分到底属于哪种关系,法院不仅会看合同上写的是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而是审查实质特征,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结合劳动法上的三大核心标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首先从组织从属性上,所谓的组织从属性,核心是要看这个人是不是以公司员工的身份,用公司的名义对外做事。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是以个人进行直播,挂的不是公司名头,不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而是以个人名义开展活动。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里讲的组织从属性,它并没有被真正地纳入到甲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从经济从属性上,简单来讲就是看拿的钱是不是主要的长期的由他发,干的活是不是主要长期的为他干。庭审中,李某提供的转账截图,只能证明存在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发放的款项属于工资。相反,甲公司提交的薪资结构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按照直播收益进行分成,这种收益分成模式,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固定或稳定工资报酬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以劳动换取工资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从人格从属性上,人格从属性可以简单理解为能不能管你,有三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一、能不能管你的时间;二、能不能管你的行为;三、能不能管你的身份。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证明甲公司对直播内容、人员行为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但这种要求属于合作背景下的业务规范,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管理,主播仍然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未形成严格的人格从属性。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基于合作共赢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和甲公司之间更像一种商业合作,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李某说自己是甲公司员工的说法不被认可。关于甲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由于李某已经停止直播,合同的核心目的即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已经无法实现,所以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9万块钱的违约金,判定违约金主要看两点:一、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二、违约金要求是否明显过高。本案中,从合同实际履行时间、甲公司的前期投入、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获益情况以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这些方面综合判定,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依法酌情支持了部分违约金。关于甲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装造费3万元,通过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当中约定了相关费用,但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实际支出情况。同时,合同履行期约定为3年,而李某实际直播仅为3个月,相关损失已经可以通过违约金予以补偿,不宜再单独支持该项费用。因此,甲公司对于该项请求举证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李某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下,直播带货、网约车、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在提供灵活岗位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在新业态形势下,很多灵活就业者最关心的问题首先就是关于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据此,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应以合同名称为唯一标准,而要看实际的用工事实。
很多新业态的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底薪,而是按单拿钱,按业绩拿提成,像这样的一定就不是劳动关系吗?有没有固定工资,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看从业者是否在经济上长期持续地依赖某一平台。
有的平台要求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再来合作,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注册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违法,但也不能因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就当然排除劳动关系,涉及到具体案件,法院还是要审查真实用工情况。
有的平台会说从业者是灵活就业,不给他交社保,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依法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在新业态劳动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围绕粉丝数据、账号到底归谁产生的。像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因为账号本身并不是天然归属某一方,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和投入情况判断。
平台会对一些账号封号、限流等,这种做法合法吗?平台当然有管理权,但管理权不是无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看三点:一是规则是否明确并提前公示;二是程序是否正当,有没有说明理由,给申辩机会;三是处罚是否适当,封号限流是否明显过重。如果规则不清、程序缺失、处罚失当,即便写进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03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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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旦和平台发生纠纷,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先分清法律关系,主张劳动关系的先走劳动仲裁,属于平等民事合作的,可以直接起诉。不管是哪种,保存证据都非常重要,不管是后台规则、聊天记录、结算数据,都是法院判断权力边界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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