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日,话题#建议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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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提出的这一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
家暴受害者为绕开冷静期,往往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繁琐。
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间可能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我们亟需重新审视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为此她建议,需对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进行探索研究,民政部门可以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明确可采信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打通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通道,结合探索研究的结果适时修改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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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涉家暴典型案例,强调“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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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自残威胁手段,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遭受精神暴力,也可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中国青年报、青蜂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新闻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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