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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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常用的一种结案方式。
那么,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和强制管理措施的,法院能否终本?
最高院在《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法院在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财产不能处置,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本案重点审查的的问题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经审查,湖北高院执行复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认为处置被执行人的“鑫盛24”轮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且无法处置,则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事实:
一、“鑫盛24”轮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之间具有多大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情形;
二、“鑫盛24”轮作为液化气运输船舶,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存在对长江航行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海事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移泊的问题;
三、被执行人是否仅有“鑫盛24”轮作为“唯一住所”,本案是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的问题。
执行法院应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在本案重新审查及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双方诉求,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申诉人金马公司愿意参与法院调解、给予被执行人适当帮助的情况,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本案。
周军律师提醒,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和强制管理措施,并非绝对不能终本,但核心前提是“财产确实不能处置”。法院跳过处置环节、违法终本,本质是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终本程序的立法初衷。遇到此类纠纷(如法院未处置财产即终本、终本后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却不恢复执行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执行异议,明确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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